保监会加大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力度
北京3月5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中国保监会今天将修订后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并根据履职需要积极参加所在保险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
“《征求意见稿》界定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即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和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此外,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培训。”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需满足相应的时长要求,其中董事、总经理每年不少于80学时,监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每年不少于100学时,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每年不少于120学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100学时。董事、监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办的培训应不低于以上学时数的10%。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培训纪律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个人及所在机构,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采取通报、监管谈话等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