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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并购贷款期限延长至7年

2015年03月13日 07:16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

  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周萃报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银监会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所谓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指引》在并购贷款期限、比例、担保要求方面进行了修改。

  新版《指引》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银监会表示,由于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加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

  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

  此次修订还将并购贷款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坚持完善金融服务和加强风险防控并举的思路,《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加强防范虚假并购行为,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加强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

  近年来,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深入,企业兼并重组日趋活跃,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也逐渐加快。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末,并购贷款余额达4136.04亿元人民币(本外币合计),比年初增长33.97%,不良率为0.25%。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推进并购贷款业务,引导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产能过剩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推动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促进提升行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

  又讯  为配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银监会近日修订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形成《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657号令,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取消设立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放宽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的要求;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

  银监会表示,此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具体体现。修改重点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便利的政策环境。

  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同时落实简政放权精神,简化行政许可流程,银监会对与《条例》配套的《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细则》原有134条,修订后减少至100条。银监会表示,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作进一步修订。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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