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各方职责

2015年03月13日 07:2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陈丽平 山东恒源石油化工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王有德代表建议,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在规范、监管民间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将民间金融置于依法监管之下。

  王有德说,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贷款规模不断收缩,金融市场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许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追求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参与民间借贷,致使民间借贷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民间资本参与投融资活动呈现日趋活跃的势头。居民的个人积蓄以及企业的积累资本,借助一些小微金融机构诸如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参与民间借贷。有的居民甚至将诸如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各种名义在银行抵押后贷款,投机于民间借贷以套取利差。民间借贷问题已引发负面影响。2014年以来,山东省临邑县因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故意伤害案件已有数起。

  王有德说,我国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较少,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行政规章中。上述规则从借贷关系主体、利率等各个方面设置了严格条件,对以营利为目的民间借贷总体呈现出较为严厉的压制态度。

  王有德建议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立法,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营利性借贷的性质,以区别生活消费性的民间借贷。同时对借贷人资格、贷款额度、利率、担保、登记备案及资金来源等作出规定。放贷人条例主要用于调整经营性民间借贷关系,对于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关系,仍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同时,建议通过立法确认企业间资金调剂行为合法性,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活动利率标准,确定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利率保护标准。

【编辑:于恋洋】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