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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中美投资谈判进入“投资条约2.0”时代

2015年03月24日 08:0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汪闽燕

  本期嘉宾:

  单文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马乐(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3月17日至19日,第五轮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在北京举行,双方就文本继续交流意见。相较于中欧投资谈判协定,中美投资谈判协定已经结束了文本谈判,进入交换负面清单的阶段。

  两会期间,中美、中欧投资谈判的进展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在商务部部长高虎城的记者会上,高虎城表示,中美、中欧投资协定一旦完成谈判将对全球投资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期邀请国际法专家学者就中美、中欧投资谈判的有关问题进行评析。

  复杂性

  记者:中欧投资谈判17日至19日进行第五轮谈判,就文本内容继续进行交流。相比于中美投资谈判,中欧投资谈判有哪些独特之处?

  单文华:欧盟的关切在许多方面和美国一样,但也有许多方面有其自己的特色。其中最突出的特色就在于欧盟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国家联合体。欧盟谈判投资条约的权力是《里斯本条约》签订以后才正式确立的,而且这还不是一份完整的权力,也不是独占的权力。这就决定了欧盟和中国的谈判实质上是需要其成员国参与的。

  即使其形式上是欧盟一家在和中国谈,实质上也是欧盟加上其近30个成员国在和中国谈。这就大大增加了其复杂性。举个例子,负面清单怎么列:是欧盟和各成员国各自单列还是统合列举?一旦发生纠纷,中国企业是应该告欧盟还是应该告涉案成员国还是一并告了?官司打赢了,是欧盟、其成员国还是一块支付赔偿?这些问题很复杂,欧盟即使有所规定,这些规定也有许多不确定和不明确的地方。如何取舍并取得进展,是对谈判双方智慧的很大考验。

  独特性

  记者:您认为中欧投资谈判的主要关注点是什么?

  单文华:欧盟对于文本谈判还有不少比较“自我”的关切。例如,欧盟国家一贯重视对其文化的保护,同时对环境、劳工、人权等问题也特别关切。因此,它们比较趋向于在文本中包含“一般例外”条款。  更不用说,在清单谈判阶段,欧盟必然有自己独特的关切,中方对欧盟的要求与对美要求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中欧投资条约谈判很可能也和中欧WTO谈判一样,虽然以中美谈判成果作为基础,依然会充满艰辛甚至曲折。

  马乐:关注点可能包括:中欧投资协定与中国和欧盟成员国此前所签的投资协定之间的关系;中欧投资协定与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中的投资部分的关系;中欧投资协定负面清单。

  风向标

  记者: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记者会上表示,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的完成将对国际投资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请问,您是否也这么认为?

  单文华:我认为这个提法是准确和适当的。

  中美谈判不仅是世界两个最大经济体之间的谈判,是世界最大发达国家和最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谈判,而且由于中国过去采用的是比较简化的传统欧式投资条约模式,因此这还是传统欧式条约和美式条约之间的一场谈判。因此,它不仅在国内被称为“中国的第二次入世谈判”,在国际上也堪称世界双边投资条约的“世纪谈判”。

  中欧投资谈判则不仅仅是中欧两大世界级经济体之间的谈判,也是欧盟第一次作为缔约方开启的双边投资条约(BIT)谈判,其历史性意义也不容低估。

  此外,欧洲和美国分别是两种主要类型投资条约模式(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的缔造者和决定性影响者。中国和这二者的谈判决定了这两场谈判的难度,也决定了它们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马乐:当今国际投资规则处于“碎片化”状态,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成为国际投资规则的主要渊源。多边规则的缺失致使国际投资规则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受到影响。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中国、美国、欧盟之间所签订投资协定势必会对全球经济产生影响,由此可能成为国际投资规则的风向标。

  其次,作为世界上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数量第二(仅次于德国)的中国而言,能将自身作为一个发展中经济体对公平公正的诉求嵌入与美、欧的投资协定中,无疑会影响甚至改变国际投资规则价值导向。

  条约2.0

  记者:谈判的完成对国际投资协定谈判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单文华:从实体条款内容上看,根据已经发表的各方立场声明,这两场谈判的结果,很可能会改变世界投资条约版图,标志着世界投资条约体制大体趋同并迈入“投资条约2.0”版本时代。

  这具体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一是从“投资保护为主”到“保护与开放并重”,即在继续强调并改善投资保护条款的同时,大力促进投资开放,体现了“自由化”的特点;二是实体规则趋于“平衡化”和“社会化”,旨在确保国家应有的规管权力以及社会的重要关切不至于受到不当的负面影响;三是争端解决规则的“精细化”发展,以保证程序规则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中美欧这三大经济体的世界经济领导地位、其投资条约范式在世界投资条约发展史上近乎“垄断”的突出地位,加之其条约实践大体趋同的大趋势,决定了中美和中欧两项投资条约谈判的完成必然会对世界投资条约体制产生深远影响。事实上,在这三方分别和共同推动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TIP以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超级大区域投资贸易协定也正在沿着“投资条约2.0”的方向发展。而所有这些实践无疑都将为全球性的投资条约的拟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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