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围观:“同城赶集”合并 乔丹诉乔丹体育侵权(4)
4月14日 《北京青年报》 乔丹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 一审驳回乔丹34起诉讼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品牌“乔丹”系列商标之争,昨天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战”。因不满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中国的乔丹公司存在大量恶意注册,范围远超于乔丹体育作为一个体育用品公司的生产范围,对商标管理秩序构成扰乱。但以上请求均被商评委裁定驳回。此后,迈克尔•乔丹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打了34起官司,一审也均以败诉而告终。
昨日,这34起案件在北京高院合并进行二审。该案将择期宣判。
“Jordan Brand”是耐克旗下的一个品牌,其商标是乔丹灌篮的形象。2001年,中国晋江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成功注册了“QIAODAN”、“小乔丹XIAOQIAODAN”、“乔丹王”等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据商评委的多份裁定显示,争议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而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
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存在误导公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商评委表示否认,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情形。
由于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满,球星乔丹先后发起34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其中有32件是乔丹本人起诉商评委,另2件是由耐克公司发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存在争议商标侵权,侵害的也是迈克尔•乔丹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并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34起诉讼,乔丹方均遭遇驳回,乔丹和耐克公司随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