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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15年04月29日 11:17 来源:青海新闻网  参与互动()

  青海新闻网讯 4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降低我省失业保险费率。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率为3%,其中单位2%、个人1%,我省执行国家统一费率。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费率由2%降至1.5%、个人费率由1%降至0.5%。这次降低费率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在当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实施降费率,对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十分有利。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将减轻单位缴费负担近1亿元,减轻职工缴费负担0.86亿元,职工个人每年减少缴费平均262元,受益职工达39.47万人。

  我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推进国企改革、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省委省政府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重要决策;是在社保领域又一次让利于民的具体措施。降低费率对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期,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落实降费率政策,将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让利于民的温暖送到每个企业和职工手中。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且采取多种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扶持企业发展,促进就业稳定。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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