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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就是要反垄断行为

2015年04月30日 08:18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2015年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力度空前。2月,国家发改委对手机芯片厂商美国高通公司罚款60.88亿元人民币;4月,江苏省物价局对汽车制造商德国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人民币。这两个罚单分别成为迄今为止,我国金额最大的反垄断罚单和汽车行业金额最大的反垄断罚单。这些“最大罚单”背后,显示出中国市场经济体系日臻成熟,以及反垄断调查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然而,个别外媒却认为中国进行反垄断是受“经济民族主义”驱动。也有人认为,这些处罚打压先进企业,是政府不恰当地干预了市场。这些处罚是否合理?政府的反垄断职责真的是损害市场的越位行为吗?我们不妨从现代西方经济学的逻辑重新审视反垄断,明确反垄断究竟是反什么。

  市场上的垄断现象有两种,一是垄断结构,即企业在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二是垄断行为,即取得垄断地位之企业实施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垄断地位可以通过市场竞争过程形成,即“经济垄断”;也可以通过获得政府授予的排他性经营特权形成,即“行政垄断”。

  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如果一个企业通过创新提供比别人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青睐,从而取得垄断地位,市场就会形成垄断结构。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这种经济垄断并不可怕,它是竞争的产物,在动态的市场过程中不仅不会阻碍竞争,反而会促进竞争。因为优胜劣汰是市场法则,高效率企业通过竞争形成垄断正是市场富有效率的表现。每一个企业都渴望在竞争中战胜对手,获得更多利润,正是对垄断利润的憧憬,才激发了企业家的所有争胜竞争活动。创新理论大师熊彼特认为,垄断利润是市场“颁给成功革新者的奖金”。从长期来看,由竞争形成的垄断是动态市场过程的暂时现象。在垄断利润的刺激下,新的竞争者会不断加入,垄断者也会保持警觉,从而在两方面促进竞争。如果政府为反对这种垄断而干预市场,实际上不是反垄断,而是反竞争。因此,反垄断的内容不是反对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结构,即经济垄断。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会放任在市场上取得垄断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政府有维护竞争性市场秩序的职责,而垄断行为破坏了竞争性市场秩序。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反垄断的内容正是反对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对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结构。我国《反垄断法》也体现了这一精神,第一条就明确指出立法目标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一个企业通过合法经营、自由竞争而做大做强是值得鼓励的,然而一旦实施反市场的垄断行为,就构成不公平竞争,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高通、奔驰都犯了这样的错误。高通将芯片和专利费进行捆绑销售,实施了一系列垄断行为。例如,高通向中国企业收取专利费时拒绝提供专利清单,对过期专利仍强制收费。而对我国手机生产企业的专利,高通视而不见,强行要求进行免费反向许可。这种强买强卖行为显然违背市场经济原则。高通并非因为处于垄断地位受罚,而是因为实施垄断行为受罚。奔驰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制整车及部分配件自由定价的垄断协议,明显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奔驰在汽车行业根本就没有形成垄断地位,对其处罚完全是因为它实施了反市场的垄断行为。因此,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经济学意义上,高通、奔驰被罚都无可非议。相关政府部门对高通、奔驰的处罚不仅合法,而且合理,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向成熟。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工商银行联合培养博士后)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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