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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信托产品投资门槛应降低

2015年04月30日 08:26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周靖宇/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雁

  学者型高管在信托业并不多见,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算是其中典型代表。从业十余年,他见证了信托业从草莽到规范的发展历程。作为业界资深学者,他常常撰文发表自己对于行业热点问题的见解,也时常向监管部门呼吁进行制度改革。

  日前,陈赤接受了证券时报记者专访,对信托监管政策的变化、信托业的未来转型方向等热点话题娓娓道来。

  4月中旬,银监会向各信托公司下发《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受到业界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是史上层次最高、最严的信托监管法规。

  陈赤表示,《条例》一方面释放了一些行业利好,为信托公司的成长开辟了新路径;另一方面又带来了更严格的监管规定,有利于避免过去“一家公司生病、全行业一起吃药”的弊端重现。

  但他同时也给予新政多方面的建议,譬如,他认为,《条例》引入信托公司杠杆率指标旨在控制节奏,但是否将其写入《条例》值得商榷,毕竟《条例》的层级将会比较高、不易修改调整。对于化解信托业刚性兑付的难题,他给出的建议之一便是降低信托投资门槛。

  “对于信托业的未来,我们不必悲观。随着居民收入持续增长、财富不断积累,资产管理的需求非常大,将可以成为推动信托业继续发展的新动力。”陈赤说。

  信托新规开辟新路径

  证券时报记者:近期银监会向各信托公司下发了《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您如何看待它的出台?

  陈赤: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体现了银监会提高监管制度层级、扶优限劣、防范风险、进一步促进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思路,其中关于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允许信托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对固有业务从事投资业务不做过多限制,支持创新类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和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允许创新类信托公司适当扩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格委托人数,不一刀切地禁止信托业务的关联交易等新的政策导向,为信托公司的成长开辟了新的路径,值得肯定和赞赏。

  证券时报记者:《征求意见稿》释放了一些行业利好,譬如鼓励开设专业子公司,您如何看待?

  陈赤:《征求意见稿》鼓励信托公司开设专业子公司,将有利于培养其专注于特定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但是,建议不必将子公司限定为信托公司全资拥有。因为,如果允许信托公司与市场上优秀的专业机构合作创办子公司,肯定可以帮助信托公司快速塑造某一方面的专业能力。同时,如果信托公司设立子公司时,能够给予管理层和业务团队适当的股权激励,一方面符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和留住杰出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建议降低信托投资门槛

  证券时报记者:《征求意见稿》带来了更严格的监管规定,包括分类监管、引入杠杆率和风险集中度指标等,这对于信托业未来的发展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陈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类监管的原则,一方面,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信托公司区别对待,有利于避免过去“一家公司生病、全行业一起吃药”的弊端重现;另一方面,预计列入成长类、创新类的信托公司不会很多,大多数信托公司可能处于发展类行列,因此行业格局应该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引入杠杆率、集中度,用意显然是在近年来信托业高速扩张、风险有所集聚的情况下,控制其节奏,约束其规模,化解其风险,去杠杆的用心良苦。不过,其一,对单一资金信托而言,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不必大幅度降低这一类业务的杠杆率;其二,规定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2.5%,实际上已经是比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则管理这一类业务了。

  虽然此前基于“刚性兑付”隐性机制客观存在,我曾建议比照银行的杠杆率控制融资类业务的规模,但与此同时,我也呼吁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允许信托公司为这部分融资类信托计划提供保本或保收益的承诺,使“刚性兑付”阳光化、制度化,这样既可以把外在的声誉风险约束转换为外在的监管约束+内控约束,把含混的、不可计量的风险转换为透明的、可计量、可监管的风险,也可以显著降低投资者的收益率,从而有利于扩大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有效引导信托服务实体经济。

  此外,既然这类信托产品的安全得到承诺,就不妨降低投资门槛,使更多普通百姓获得普惠的信托理财服务,这也符合国家关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政策,有利于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而单笔投资金额减少,也会有利于投资者降低投资的集中度,分散风险。鉴于《条例》层级将会比较高、不易修改调整,建议不把具体的杠杆率指标列进去。

  信托的未来并不悲观

  证券时报记者:《征求意见稿》是否还有一些尚未提及,但您认为是比较重要的政策?

  陈赤:虽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要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统一全国信托财产、产品的登记托管,有望促进财产信托、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但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建立信托登记制度,比如是构建统一的信托登记机构,还是依托现有的各个相关行政部门?希望能够加以明确。

  其次,国家十分鼓励发展慈善(公益)事业,而公益信托是一种优良的公益管理制度和工具。但对于社会各界期待较多但因客观原因迟迟无法推广的公益信托,《征求意见稿》没有做出有助于其落地实施的细化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希望起草者能够进行补充。

  此外,关于信托税收等复杂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没有做出比较明确的规范。

  还有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更大的课题是,《征求意见稿》如何着眼于过去的历史、现实的状况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为信托业的转型升级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证券时报记者:那么,您是如何看待信托业的未来呢?

  陈赤:对信托业的未来,我们不必悲观。随着居民收入持续增长、财富不断积累,资产管理的需求非常大,将可以成为推动信托业继续发展的新动力。收费型的资产管理属于买方业务,所对应的资产运用主要是对股权、证券、并购活动等的投资;现行金融体制恰好赋予了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功能这个比较优势,经济中又存在着旺盛的股权投资需求。

  如果信托业紧紧抓住这一市场机会,优化自己的资源配置,加强新业务研发和人才储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及早布局,就有望顺利地从初级阶段过渡到中级阶段,由原来的债权融资业务单轮驱动,升级为债权融资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双轮驱动,从而使信托业服务更广大的人群、进入更广泛的领域,并逐步化解“刚性兑付”的困扰。

  同时,“互联网+”的模式将深刻地改变包括信托业在内的金融业的未来面貌。以开放、互动、平等、普惠和随时随地为特征的互联网精神,可以帮助信托业突破时空限制,延伸服务的触角,增加客户的黏性和忠诚度,拓展以消费信托为代表的创新业务。

  面向信托业宏大的未来,迫切需要《征求意见稿》以前瞻的眼光,通过科学的监管导向,鼓励和促进先进的信托公司积极努力,加快资产管理业务的构建和互联网金融的探索;同时也期望证券监管部门以开放的胸襟和平等的精神,接纳信托公司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

【编辑:张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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