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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共保体正式成立 巨灾保险制度迈出实质性步伐

2015年05月06日 10:16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

 4月30日,在西藏日喀则市的拉孜县安置点,由樟木转移过来的受灾群众给自家的救灾帐篷挂上了国旗。经济日报记者 代玲摄

  4月30日,在西藏日喀则市的拉孜县安置点,由樟木转移过来的受灾群众给自家的救灾帐篷挂上了国旗。经济日报记者 代玲摄

  4月30日,在西藏日喀则市的拉孜县安置点,由樟木转移过来的受灾群众给自家的救灾帐篷挂上了国旗。经济日报记者 代玲摄

  我国是一个多灾害国家,但长期以来,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却十分单一,群众面临巨灾抵御风险能力十分脆弱。因此,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地震共保体”的成立则是保险业向这一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4月25日的尼泊尔8.1级强震及由此给我国西藏部分地区带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又一次引发了保险界构建巨灾保险制度的呼吁。就在4月16日,意在联合承保居民住房地震风险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正式成立,意味着业界酝酿许久的巨灾保险制度,开始向前迈出实质性步伐。

  丰富灾害补偿机制

  业界普遍对地震共保体的成立寄予厚望,认为其“对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具有重要意义”。正如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所说,地震共保体是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进一步改善居民保险保障需求,提高保险业协同运营管理能力。

  对中国这样一个多灾害的国家而言,巨灾保险制度不可缺失。仅2014年,各类自然灾害就造成全国24353.7万人次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4890.7千公顷,其中绝收3090.3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373.8亿元。

  令人揪心的是,高频灾害损失的背后,是我国单一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层面依然是灾后救助的大头。数据显示,整个保险业的巨灾保险赔款不到灾害损失的1%,而国际的同类情况却能达到30%至40%。因此,尽快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经济安全和财政安全都有重要意义。

  “都在说推进巨灾保险制度,但谁来抓呢?地震共保体等于给国家和行业提供了一个抓手,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完成顶层设计、制度建设、专业化管理。”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说。

  共保体是最优选项

  此次地震共保体组成,遵照了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45家成立超过3年且最近一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具有较完善的分支机构和较强的服务能力的中国境内财产保险公司,加入了共保体。

  “地震巨灾保险选择共保体的形式是经济的。从市场主体看,大型财险公司只有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洋保险等少数几家,中小财险公司占大多数。成立共保体可以让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巨灾保险的承保行列,也有利于形成整个保险业对巨灾保险的共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教授说。

  实际上,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一直是保监会近几年力推的大事。为何到现在才有地震共保体的成立?这可能与保监会确立的分几步走有很大关系,即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在2017年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

  破解两大核心问题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就政策层面而言,中国巨灾保险的绿色通道已然成型。来自保监会的最新消息称,正在加快研究和推出巨灾保险,并希望在“十三五”期间实现。

  但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具体操作层面还需尽快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立法,二是资金。从国际经验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法》、日本的《地震保险法》、新西兰的《地震与战争损害法案》等。据了解,我国的《地震保险条例》,也在研究之中。

  影响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另一个大问题就是资金。巨灾保障资金至少需要来自3个层面,即国家层面、商业保险层面和资本市场层面。

  国家层面就是财政投入部分资金,通过政府支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政府与市场”互动,从而提高国家层面防灾减灾体系的运行效率。商业保险层面是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和保险机构在巨灾保险中的作用,比如择机在国家支持下,推行一些强制性、非营利性的巨灾保险产品,并根据不同地域的风险级别,实施不同水平的巨灾费率等;资本市场层面是要利用好资本市场的筹资功能,破解巨灾资金瓶颈问题,比如推出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债券等。(经济日报记者 江帆)

【编辑: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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