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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全面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

2015年05月06日 11:30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

  浙江地税全面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

  重大税案当事人:一处失信,将处处受限

  □通讯员 孙伟

  早报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1号公告,即税收“黑名单”制度),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2014年9月25日发布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存在重大偷逃税、虚开发票等五类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将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相关责任人个人信息也将被“曝光”。

  “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和主要违法事实等情况,而且会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地市级以上地税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设立的税收“黑名单”专栏,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将被列入税收“黑名单”:一是偷逃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是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三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四是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此外,未达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会被“曝光”。

  被列入“黑名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一是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二是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是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

  五是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同时,对发现纳税人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及时调整纳税人申领发票的数量和发票开具限额,申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基本月供应量;对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采取收缴发票或者停止供应发票等措施并加强对被公告企业的日常税源监控,并将被公告企业违法案件信息纳入风险特征与指标采集范畴等惩戒行为,真正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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