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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民间借贷纠纷要注意诉讼期限

2015年05月08日 10:48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成都市首届诚信理财规范年大型理财风险知识普及宣传系列报道

  现实中,许多民间借贷是发生在熟人、朋友间,借款到期后,即便是催还欠款也没有留下证据。等到最后不得以“对簿公堂”时,却发现已过了诉讼时效期,借出去的钱很难再用法律武器讨回。为此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民间借款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起诉方应在有效诉讼时限内依法维权。

  2005年7月10日,王某与某陶瓷商贸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王某借给该陶瓷商贸公司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06年7月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借款期限延长至2007年7月10日,该陶瓷公司借款期满后未归还借款本金。2009年11月1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瓷商贸公司还本付息。陶瓷公司答辩称:欠款未还是事实,但王某起诉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民间借款纠纷适用两年的普通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或者有效催款,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不过,如果借款过程中出现过诉讼时效中断,则可重新计算时效。在这起案件中,王某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到某陶瓷商贸公司财务室催促还款,但遗憾的是没有留下任何证据。

  和奇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防止超出诉讼时效的办法就是使诉讼时效中断。和奇律师建议,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上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并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约定的地址送达通知、函件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在借款时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邮寄书面通知催促借款人还款;其次,上门催促还款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还款计划或者还款承诺。

【编辑:陆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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