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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蓄意串通操纵价格最高可罚500万

2015年05月14日 07:5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周文馨赵志锋

  □本报通讯员宋誓杰

  经营者强迫交易最高可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政府定价应充分听取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意见、农副产品价格显著上涨可采取干预措施……《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规定,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他人权益的,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

  草案指出,经营者有权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同时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等义务。

  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他人权益;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的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等。

  草案规定,经营者强迫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政府定价应考虑低收入人群

  草案指出,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定价的范围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等。

  制定、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

  草案明确,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当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后,应当适时调整价格。

  物价显著上涨可进行干预

  草案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完善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确定价格监测点,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市场价格情况,为价格调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在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可采取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限定差价率、利润率、规定限价保护价等干预措施,并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工作人员在履行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时,应当佩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价格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职权,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检查、复制有关的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办理举报案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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