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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 重庆晚报:买回法拉利发现大修过 车主索赔1440万元
两年前,家住江北区的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年多他才发现,这辆车曾在杭州出过一次较为严重的车祸,保险理赔金额达40万元。龚先生认为,4S店当初销售时没有告知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将4S店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金额为1440万元。昨日,龚先生已经收到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据了解,这也是重庆首例索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汽车消费索赔案。
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兴权律师介绍说,新消法不仅将汽车纳入保护范围,而且发生争议时,经营者还有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提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所以此案中,要认定4S店欺诈,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关键的一点。按照新消法,如果4S店要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就要提供已事先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
【编辑:于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