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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约定模糊 消费者莫名“被失信”

2015年06月12日 10:2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

  贷款合同约定,每月15日为还款日,那么15日当天还款行不行?哈尔滨市民刘伟在当地工商银行的一段经历显示,在还款日当日还贷也可能被银行认定逾期并纳入个人信用报告。

  《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采访了解到,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中很多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最后还款时点,而这与银行统一扣款的技术问题叠加,为还款人的信用记录埋下了隐患。

  业内人士建议,各银行应当优化自身系统、明确合同约定并考虑引入“容时”机制,防止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无奈“被失信”

  几年前,刘伟与工行哈尔滨房信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据这份由银行拟定、双方签字盖章的格式合同约定,“每月15日为还款日”,“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刘伟说,今年4月他应归还贷款1355.52元,而15日之前的几天,他就将超过这一金额的钱存入了还款账户。15日白天,银行一直未从账户中扣款。15日20时许,由于他想归集整理一下自己名下多个账户的资金,就将还款账户中1500多元转至他名下的其他账户中。

  刘伟说,20时30分许,他的手机收到工行发来的短信提醒,显示还款账户被扣除了一百多元,这让他想起刚转出的钱是原本用来还贷的。在十分钟之内,他就将1500多元转回了还款账户。

  房信支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了刘伟的说法。这份说明写到,借款人刘伟应于4月15日归还我行贷款2笔,金额1355.52元。在4月15日20:32前该还款卡一直有钱,可以足额归还我行贷款。但由于借款人想归集整理一下自己名下所有账户资金情况,4月15日20:32在网上将该还款账户的1500元转入其名下的另外一张卡上。20:36客户收到短信提示工商银行扣款130元,这时客户才意识到他将归还贷款的钱转出了,客户在20:41即将1560元又转回到还款账户中。

  “由于我行每日只批量扣款一次,15日不会再扣款,只能16日再扣,所以借款人并非恶意不归还我行贷款。”这份说明最后称。

  15日当晚,担心被认定逾期的刘伟就拨打了工行95588热线并联系房信支行的客户经理,然而,他的个人信用报告还是记录了这次“失信”。此后,他连续就此提出异议,但直到5月底才得知自己的逾期记录被删除。

  刘伟的遭遇并非孤例。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仅2013年以来,就有《洛阳晚报》、《大连法制报》、《齐鲁晚报》、《东南快报》、《广州日报》等媒体报道过类似案例。《齐鲁晚报》去年底的一则报道称,一位济南市民因买车在一家银行贷款,因为多次在还款日的下午去还款,3年里被记录了12次逾期。《洛阳晚报》在今年初的报道中走访了当地多家银行:工行、建行表示还款日24时前还款均不算违约,但交行、农行、洛阳银行、中信银行则各有不同要求。

  合同约定能否更明晰

  记者采访了解到,消费者对逾期记录的“不服气”,源于银行拟定的格式合同中通常至少有两点模糊之处。

  ——以刘伟为例,“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中的“每期还款日前”应作何理解?孙善福等三位房信支行人士告诉记者,他们认为这里的“之前”意味着客户必须在14日就足额还款。但刘伟则认为,如果照此理解的话,“每月15日为还款日”就失去了意义。

  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所编的《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解析》中看到,在一个案例中,最高院法官认为,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

  ——在还款日还款也可能因错过银行统一扣款而被认定违约?孙善福说,工行具体在还款日几时从客户账户中扣款,不是基层支行能够决定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则认为,如果合同中并没有具体限定到还款日的哪一个时刻,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是24小时运作的,那么消费者有理由认为“最后还款日24时”前的任何一个时刻还款,都是遵守了约定的。

  孙善福告诉记者,刘伟与房信支行所签合同并非支行层面拟定的,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工行很多分支机构都使用的。

  胡钢援引合同法第41条等说,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于由商业银行统一提供的贷款合同,也应照此办理。

  征信权益保护不应再逾期

  据了解,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在合同文本中对于还款日当日还款情形均未作特别说明,而还款日扣款操作及逾期记录操作均为系统自动运行,系统在还款日的具体扣款时点由系统根据程序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行业内刊《中国征信》的文章认为,这“体现了部分银行在记录征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实有情形,缺乏严谨性,不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胡钢及业内人士认为,银行可以有多方面手段杜绝此类事件。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日的具体还款时点,或优化系统、在技术层面确保在还款日进行的合规还款行为不记录为“逾期”。

  此外,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的“容时服务”也可为贷款还款参考。据公约,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还款宽限期服务,还款宽限期自到期还款日起至少3天;持卡人在还款宽限期内还款时,应当视同持卡人按时还款。

  胡钢同时强调,银行客户也是“金融消费者”,也应当像购买其他货物和服务的消费者一样学会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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