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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填补信托炒股监管真空

2015年06月29日 09:48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锦心绣口】

  一些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中,不少是“信托计划”的名字,信托资金的幕后“金主”很难锁定。

  多伦股份近日公告称,因异常交易案,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据媒体报道,监管层调查的重点,围绕多伦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鲜言涉嫌通过四川蓉记鸿丰、深圳柯塞威、上海鸿禧股权等公司账户发起设立多个信托通道买卖公司股份。笔者认为,此案说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托炒股的监管。

  今年来多伦股份的资本运作开始频繁,比如5月10日多伦股份公告称,公司立志于做中国首家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公司拟将名称变更为匹凸匹;尽管由此招至上交所要求公司停牌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情况,但多伦股份仍然迎来多个涨停。与此相对应,2014年四季度以来,多份神秘信托计划、个人账户同步进入多伦股份,今年一季报十大股东中,竟有7家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媒体怀疑,四川蓉记鸿丰、深圳柯塞威、上海鸿禧与多伦股份疑似关联方,这三个公司通过发起设立多款信托计划,指挥账户操作,买卖多伦股份。

  当今A股市场,随着上市公司一些“爆炸性”消息的发布,股价扶摇直上,几乎每天都有几家上市公司因公布所谓的重大事项复牌后而连续多个涨停,在此现象背后,则往往可能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的幕后运作有所关联。按规定,上市公司不允许炒作自家股票,但现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利用控制上市公司信息发布的便利,配合自己在二级市场炒作,显然,要整肃上述乱象,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此类现象背后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就严厉打击一起,唯有如此,才会从根上断掉一些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另外也要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降低退市门槛,将半死不活或者僵尸类上市公司尽快逐出市场。

  当然,从本案来看,一些上市公司的十大股东中,不少是“信托计划”的名字,信托资金的幕后“金主”很难锁定,由此一些主体借助信托架构等屏障,逃避监管核查,这方面更需引起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然而《信托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信托法保密制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明显冲突。

  虽然现实中多数信托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对5%以上的实际控制人予以披露,但并没有就此消除有关法律法规冲突。比如有人认为,信托公司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信托法》,而要求披露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只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规定,按照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的原理,信托公司在发生上述冲突时首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况且,目前对5%以下的信托持股更是无需披露委托人信息,这更成为一些市场主体隐身炒股、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绝好屏障。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当前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明显的部门化倾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等的监督管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由于不同的部门主导制定的法律规则彼此衔接可能存在问题,法律规章等可能存在相互矛盾。尤其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正在迅速发展,各种跨业界金融产品大量出现,对于这些新领域,监管机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监管权力和职责分配也不清晰,由此可能形成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

  笔者认为,对于“信托计划”炒股,有关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时应该相互配合,同时要联手完善法律规章制度,要防止法律规章相互矛盾,堵住其中漏洞。另外,鉴于跨业界的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已大量出现,分业监管体系无法适应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发展,笔者认同一些专家的观点,或可考虑合并目前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采用混业监管模式,实行全覆盖无缝隙式金融监管,从而弥补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

  (作者 熊锦秋  作者资本市场专业评论人士)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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