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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P2P网贷或面临严管和转型

2015年07月22日 14:1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

  日前,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随后,银监会、证监会等部委还会根据具体的行业,如个人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等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指导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第一个专门的纲领性文件,系统、全面地传达了互联网金融的顶层设计规划、框架、要求和原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告别了“野蛮生长”,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指导意见》中关于网络借贷部分,明确了平台信息中介性质,并非无法可依,归属银监会监管。

  《指导意见》称,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那么,面对这么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业界对这份一直翘首企盼的纲领性文件有哪些不同解读?对于P2P网贷,有哪些利好和亮点?

  周治翰:企业或可成为出借人;需银行资金托管

  在开鑫贷副总经理周治翰看来,这里面有两个值得重点关注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对于出借人的界定。因为原来一般认为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但是,这里面用的是“个体”的概念,所以说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这条至少目前是放了口子。

  此外,他还注意到,在答记者问中,对于资金的存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这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他说。

  石鹏峰:将网贷用个体网络借贷来界定略失偏颇

  盈灿集团副总裁、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认为,首先,这个意见整体以鼓励为基调,内容覆盖全面,对行业是一个大的利好。其次,强调了市场的作用,明确了监管的定位: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指导意见》中专门针对P2P行业的第八条,将网贷用个体网络借贷来界定略失偏颇,peer to peer并不一定指个体。其强调的是借贷两端直接对接的关系。

  不过,意见明确指出网贷行业并非无法可依,明确支出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并再次强调了信息中介的性质,也是为所有从业者再次划清了监管的底线。

  周世平:总体思路没变,预留了发展空间

  红岭创投总经理周世平表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思路没变,预留发展空间,有了方向就好,今后会适时调整,毕竟是指导意见。

  唐彬:硬性规定银行存管既不符合网贷市场现有实际,更不利于未来发展

  易宝支付CEO唐彬对于《指导意见》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网贷资金存管,从第三方支付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总体而言符合市场主导,政策助力,鼓励创新,包容性发展原则。关键在于配套措施能否接地气并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以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跨界融合的特性,如第十四条落地时如硬性规定只能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存管既不符合网贷市场现有实际,更不利于未来发展。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而且其中大部分问题由来已久,只是被互联网显性化了,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还得靠基于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

  叶大清:预计80%的P2P不转型将被洗掉

  与其他从业者相比,融360CEO叶大清的观点,似乎没有那么乐观,他认为《指导意见》严于预期。《指导意见》首先给互联网金融画了个圈——鼓励互联网金融朝普惠金融和小微金融方向推进,服务机构和大客户的模式如P2B/P2N将会有监管限制。

  这终结了之前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的论战——互联网金融仍然离不开金融的本质——金融就需要专业的人和机构来做。

  比如,银行的主营业务仍然由银行来主导,个人的钱吸收出来给大型的机构、企业的模式将面临限制。预计各部门具体意见的出台,将会更加严格。

  更重要的一点——P2P被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就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路,这将加速P2P的洗牌。预计80%的P2P不转型将被洗掉。

  另一方面,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将持续得到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和支持。对于资本来说,不确定的风险小了很多——值得投资的P2P公司只有一打,激烈竞争会让价格越来越贵。好消息是,顶尖的平台型企业有望两年内上市。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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