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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试点:可“带病投保” 不设免赔额

2015年08月21日 07: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1日讯(记者马欣)昨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办法》规定,个人税优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将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不设置免赔额,且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保费支出于每月工资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月200元。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根据《办法》规定,在产品设计时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并报保监会审批。

  可“带病投保”

  按照《办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其中,医疗保险部分,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而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于“带病投保”,此前业内就一直颇有争议,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部分保险公司认为“带病投保”大大增加了经营风险。

  此外,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对于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的设计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的原则。同时对经营主体也设立了较高的门槛,如满足偿付能力要求、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拥有专业健康险公司或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等。

  发布会上,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坦诚,并非任何寿险公司都可以开展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大型保险公司或对该业务有更大兴趣,多数中小型保险公司可能暂不参与或尚未达到经营要求。

  补充基本医保

  袁序成表示,个人税优健康产品是为了补充基本医疗保险不足的情况,使之与基本医保、补充医保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保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

  《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部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同时,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作为对大病医保的补充,监管层希望通过《办法》提升全社会健康险消费意识。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对此,袁序成在通气会上表示,200元/月也可以吸引到更多收入不高的年轻客户,提高健康险在人群、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中的覆盖率。

  目前,试点产品仅限于医疗保险,保监会表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医疗保险是以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险种,保险公司作为支付方,可以通过医疗保险介入到医疗行为的管控中,切实发挥保险公司的优势,规范医疗行为,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真正参与到医改进程中。其次,当前,人民群众排在第一位的保险保障需求就是医疗保险,且医疗保险的赔付概率比其他健康险要高,在试点期间,有利于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从而有利于试点的顺利推进。

  同时,为确保试点平稳实施,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全面铺开,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进行试点。据袁序成介绍,目前看来,各省、自治区上报城市多为省会城市。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推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试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以三部门名义印发通知,明确试点开始的时间、试点城市、经审批后的试点产品等,共同推进全国的试点工作;二是继续指导行业加快推进税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业务流程等工作,为试点的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三是试点推开后,将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试点的有序、健康开展。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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