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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个人之间互发红包不收税

2015年08月24日 11:01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

  “发网络红包要纳税?”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进行偶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这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一事将正式启动实施。对于此消息,腾讯相关负责人表示“不予置评”。

  专家:

  个人之间派发,不收税

  据了解,该《通知》首先对网络红包进行定义,为“企业为广告、宣传以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

  《通知》中明确了三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虽然此次仅是在内部下发《通知》,但是征收网络红包的偶然个人所得税似乎已经是尘埃落定。施正文称,即便有企业对《通知》有异议,也须先缴纳税款,然后提出复议或者上诉。

  企业:

  支付宝和腾讯,早已开始征收

  一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发红包的平台支付宝和腾讯早已开始征收,税务比例在20%左右,“在今年过年时,腾讯有65亿元的红包,其中有5亿元是现金红包,税务就有1亿元”,而支付宝也已经在企业希望通过支付宝平台发放红包时说明了缴税金额。

  不过,为了规避税务,现金红包的发放已经少之又少。上述人士解释,企业发送红包的主要目的主要是为了让消费者在平台上重复消费,而发放现金红包,既要缴税,消费者对于发放平台的使用率也不会很高,因此目前的网络红包还是以非现金红包为主。

  不过,受到此次下发的《通知》的波及,未来现金红包缴税势在必行,毫无商量的余地,这让部分企业感到慌乱。“这个问题太复杂了,很多企业在找税务总局,因为影响还挺大的。”一位不愿具名的企业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问题:

  界定需更细,征税监管难

  监管难成为向网络红包征税的难题。对企业红包征税,对个人红包不征税,但是在微信、支付宝、QQ这样的社交平台上,要如何对企业红包进行界定,还需要更加详细的规定。如果企业的营销部门员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账号发红包,税务部门核实目的就成为难题。

  目前其实已经有企业通过红包发放工资,或者企业通过成立微信群,通过企业内部员工向不相关人士发放红包。如果对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这类电子支付手段不加以控制,可能导致偷税漏税问题。所以,相关部门若希望对企业红包进行个税的征收,需要尽快出台关于网络红包征税的相关法律,并设定一个起征点。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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