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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新业务产品 弄清规则再出手

2015年08月24日 13:51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近年来,证券经营机构不断推出创新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但面对新产品,有一些投资者在还不清楚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就出手参与,往往酿成纠纷。  

  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的消息显示,投资者刘某认为其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做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营业部将其担保品股票卖出交易成功后,所得款项按“卖券还款”的方式先行结算,违背了其本人意愿。调解中心将此纠纷转到相应地方证券业协会处理。  

  在接到此纠纷调解转办材料后,地方证券业协会和刘某及营业部进行沟通,了解诉求原因,同时核查营业部在融资融券交易流程与设置上是否符合交易所交易规则。刘某认为其担保品股票卖出交易成功后,所得款项应由本人处置,营业部认为融资融券客户,其客户账户内若有未了结的融资欠款,卖出其股票所得款,应先行“卖券还款”处理。在确定营业部没有违规的前提下,调解重点放在与刘某的沟通解释上,并敦促营业部的合规专员上门向刘某详细介绍融资融券的基本操作规则。  

  通过地方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与刘某反复沟通,及营业部向刘某详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刘某承认对业务规则认识不到位,之前的诉求存在偏颇。同时营业部也承认在宣传教育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愿意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刘某的服务类别,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起纠纷调解成功。  

  业内人士分析称,该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对新业务交易规则理解差异而产生的纠纷,一方面客户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款,须先偿还投资者的融资欠款”的规定理解不透;另一方面营业部对新业务的交易规则宣传力度也不够,因此导致纠纷产生。  

  上述分析人士指出,投资者在参与一项新业务前,应该认真研究相关规定,仔细向工作人员咨询业务细节,避免因不理解业务性质,参与不符合自身意愿的交易行为。同时,证券经营机构也应该加强对新业务规则的宣传,尤其是对业务规则当中的一些关键点的重点讲解。证券经营机构在向客户介绍推荐创新业务时,要确保客户理解服务内容和业务规则要点。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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