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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对商业银行法整体修改步伐

2015年08月27日 09:3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朱宁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对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删去商业银行法有关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是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稳增长的一项措施。同时,对取消75%存贷比监管指标后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我们应该开放大额存款市场,让愿意从事信贷的人通过合法途径来获得信贷的权利,这样可以减少社会扭曲的变相吸收存款的现象。”吴晓灵委员指出,金融的配置效率,对于国民经济发展效率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信贷市场来说,目前压抑太多,存款市场只允许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政策性银行是有限的客户存款,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都是非常有限地开了一点存款市场。吴晓灵建议,在这次商业银行法作一个条款修订之后,在下一步全面修订商业银行法时,借鉴香港成熟的经验,将商业银行法变为银行业法。

  谢旭人委员认为草案符合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信贷投放,增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也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建议在修订商业银行法、删除存贷比考核指标后,银行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监管,要注意引导商业银行在扩大存款规模后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真正解决小微企业反映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同时要继续分析监测好银行存贷比情况,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切实加强商业银行运行监管。

  “这次修改将存贷比从原来作为一个硬性指标,变成一个考核指标,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商业银行发展的规律,是必要的。”郎胜委员认为,涉及到存贷比的在商业银行法中还有一条规定,即在法律责任部分第七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存贷比规定管理的话,要进行处罚。既然存贷比已经不作为硬性指标了,法律责任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建议对这一条作出相应修改。

  李盛霖委员指出,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和银行监管的不断加强,存贷比监管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差异化发展。随着形势的变化,商业银行法中还有其他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加快对商业银行法整体修改的步伐。

  冯淑萍委员说,在商业银行法中删去有关存贷比监管指标符合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流动性监管,银监会曾经提出要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的比率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监测指标,但这是2011年发的文件,现在有一些指标还不够明晰,希望能够加快落实,确保不发生支付风险,把这些工作做得更细致一些。

  沈春耀委员认为,商业银行法中不完善、不适应的内容还有不少,商业银行法上次修改是2003年,已经过去十多年了,而且银行方面的事情发展变动很多、很快。此外,建议考虑草案中法律责任前后一致的问题。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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