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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越行越近 证监会十项禁令自律稽查

2015年12月14日 14:32 来源:一财网 参与互动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后,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入快车道。但是,A股市场二十年多来累积的沉疴痼疾,让市场各方对注册制颇有迟疑——没有严刑峻法、缺少严密监管,恐难避免“一放就乱”的魔咒。

  今年以来,证监会在加强监管方面做出诸多努力,查处案件数量远超以往。但是,随着稽查执法越来越重要,谁来监管执法者、谁来监管监管者,又成为市场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腐败不仅侵蚀公平,也会伤害信心。

  上周五(11日)证监会专门发布29号公告,向市场公布了证监会稽查办案十项禁令,对欺瞒、冤假、受贿等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为实现令行禁止,证监会还同时出台了《稽查办案十项禁令纪律处分及追究法律责任办法》。

  剑指稽查腐败

  发行审批与稽查执法,是证监会最主要的两大职能。近期姚刚案、张育军案等违法事件遭查处,暴露出股票发审环节腐败问题严峻。而另外两名稽查岗位官员被查,则反映出执法者亦难能幸免。

  8月下旬,新华社官方微博通报了证监会离职人员欧阳某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消息。而欧阳某正是欧阳健生,曾先后任职稽查局局长、稽查总队队长等职务。据财新报道,证监会稽查总队副总队长习龙生近期又被从办公室带走。

  监管市场与自我监管,是证监会目前同时并举的两项大事。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在自我监管方面,证监会近期连续推出了三项政策,为自己的权力套上“枷锁”。

  一是专门制定文件,对发审权力进行规范,针对双重标准、个人设租,以权谋私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二是推广第三方备案制,即建立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制度,实时的第三方独立备案监督,以杜绝擅自篡改重要资料的现象。

  第三项政策,即上周五推出的稽查办案十项禁令。“稽查执法的一举一动直接影响到市场各方的切身利益,也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与行政审批相比,稽查执法对抗性强,如果稽查执法权力使用不当,会对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稽查执法工作面临的环境愈加复杂敏感,稽查执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诱惑。

  正因如此,证监会近期对证券期货市场稽查执法工作全环节中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并在研究出台了《十项禁令》。“该禁令对案件线索报送、立案、取证、认定等稽查工作全部流程,”邓舸称,重点对稽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十个方面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比如有案不报、瞒案不立、压案不查;违规立案、随意调查、以案谋私;拖延办案、无故超时、久办不结;大案小办、重案轻办、不当结案;选择取证、毁改证据、规避定案;通风报信、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打探消息、请托说情、干预办案;出谋划策、指点门路、协助逃责;私下接触、不当交往、徇私枉法;滥用信息、违规交易、借机牟利。

  注册制加速

  与核准制相比,注册制具有两大核心特点。一是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二是强力的事中事后监管。为了注册制平稳推出,证监会正在稽查执法方面加快基础制度的搭建。

  不过,注册制何时会来?当前进行制度改革和规则完善,到底来不来得及?

  在12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获得通过。《草案》明确,在决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授权对拟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度。

  对于上述“两年内”的时间限制,市场人士观点不一。到底是注册制两年内实施,还是两年后实施?另有观点则认为,最快4个月即可落地。

  证监会周五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回应。发言人邓舸表示,两年期限的设置,是因为《立法法》中有规定。“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法律修改前,注册制必须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适用关系。

  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在一定期限内调整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邓舸称,《立法法》明确要求,授权决定要有一定的实施期限。前述“两年”期限,是指全国人大正式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自决定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一财经日报》多方采访发现,上述国务院授权决定有望在12月下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换言之,届时注册制的实施将具有合法性。证监会也有法律依据,正式启动各项规则的修订。

  但是注册制实际落地的时点,并单单受制于法律条件,而是更加取决于现实因素。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股票市场面临两大问题,一是长期累积形成的“IPO堰塞湖”,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2月10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达到704家,其中,已过会62家,未过会642家;另一个问题是市场缺少严刑峻法,市场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如果这两个问题不得到彻底解决,监管层并不可能全面推出注册制。

  正如邓舸所称,即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国务院提请的授权决议之后,仍有很多流程需要完成。首先,授权或通过之后,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有关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

  其次,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开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对注册条件、注册机关、注册程序、信息披露职责及中介机构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实施。

  “具体实施时间,取决于上述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邓舸称,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事实上,在明后两年内,很可能还需要完成第三步,即《证券法》的修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此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证券法》不仅包括注册制改革,还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发审委制度是否保留等诸多问题。换言之,《证券法》修法完成后,市场各方归位尽责的法治环境才更加健全。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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