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险企单一股东持股上限拟降至1/3

2016年12月30日 10:1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京华时报讯(记者牛颖惠)针对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和所能投资保险公司的家数等热门问题,保监会昨天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下调大股东持股上限,并设准入负面清单。

  据悉,《办法》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类等三个类型,并对其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标准。

  为了规范股东出资行为,防范用保险资金通过理财方式自我注资、自我投资、循环使用,拟建立准入负面清单。即在规定各类股东具体的资格条件和入股资金要求的同时,建立三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严格投资人的准入条件。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不得入股。

  与此同时,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即各类资本持股比例上限、各类股东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以及各类股东持股的锁定期。

  《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并且按照分类管理的监管原则,根据控制类(持股比例20%-1/3之间)、战略类(持股比例10%-20%之间)、财务类(持股比例10%以下)三个类型,施加不同的监管措施。

  之所以将持股比例上限设定在1/3,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编辑:鲍文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