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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国际主动披露意在误导 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2017年07月11日 11: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呈上升趋势,但多集中于强制披露事项违法违规,鲜有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从证监会获悉,证监会近期查处首例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该案主体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该公司在2015年1月份至8月份期间发布五项对外投资公告,经查,宝利国际利用自愿性披露事项误导投资者以达成不法目的,最终宝利国际及相关责任人被证监会处罚。

  据介绍,宝利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较为罕见,该公司先前披露的公告内容属实且均为自愿性披露事项。公告涉及的境外投资公司、与外商签订的投资合作意向书均是真实存在的。

  值得注意的是,因意向性协议不具备合同赖以履行的主要条款,需要后续签订具体协议加以落实,所以通常认为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难以认定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重要合同”,也就不属于需要强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的临时报告。

  “宝利国际正是利用这一漏洞,使用新的误导伎俩以达成不法目的。”上述调查人员介绍。

  据调查,宝利国际的公告并非以孤立、零散的方式披露,而是呈现出持续时间长、节奏有序递进的特征。宝利国际对其在2015年上半年的全部境外投资动态予以全程、实时披露,涉及的业务范围从与主业相关的沥青贸易到衍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直至跨界的航空发动机制造。这种就同一经济活动连续发布的公告极易导致投资者产生公司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并且捷报频传的错觉。

  然而,在主动披露之后,宝利国际对先前公告事项的不利进展不予披露。与先前公告的积极主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宝利国际对公告发布后的不利进展只字不提。而调查发现,公司在涉案期间所公告的投资意向书,其后均未能签订具体协议。

  “更为离奇的是,宝利国际甚至明确终止相关业务,并且不惜以违约方式辞退重金聘请的专业人员。宝利国际违背先前公告中对相关事项进展及时披露的承诺,隐瞒负面事实,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调查人员强调。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决定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德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永勤等4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依据《证券法》对宝利国际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顶格处罚,并直接影响其推进定增计划及三年内再融资资格,有效提高了信息披露违法成本。

  ( 左永刚)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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