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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尽快明确主管机关 将ICO纳入金融监管

2017年08月30日 10:0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 

  尽快明确主管机关将ICO纳入金融监管

  在没有明确监管主管部门之前,可进行联合监管,因为它不仅涉及我国法定货币,也属代币有价证券范围,更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

  8月28日,美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谨防ICO骗局的警告。其称,部分声称与ICO有关,或者声称正在进行ICO发行的公司,可能存在诈骗。欺诈者们通常会利用新兴技术的诱惑,来使潜在投资者将钱投到骗局中。无独有偶,央行、证监会、银监会近日刚刚组织ICO专门座谈会,这件事被业内解读为“标志性事件”。

  “标志性”的定性源于ICO项目的野蛮生长与长期监管缺位的冷热对比。事实上,尽管从薛蛮子到李笑来等大咖纷纷试水ICO,使其成为当下最为热劲的投资风口,但由于ICO尚处监管空白,缺乏正规审批渠道,致使市场上90%项目不靠谱,甚至是把原本没有融资能力的项目披上区块链的外衣用以圈钱。正如美国证监会的警告:这些声称拥有ICO技术的公司,可能存在“拉高出货”和“市场操纵”两种欺诈可能。

  尽管如此,高门槛的包装与价格扭曲下的造富神话,依然将不少投资者引入快速发财的幻觉中。恶性循环下,游离于监管边缘的ICO,好似当年的非法集资及P2P网贷平台,早已隐匿了大量风险。

  一方面,价格在操纵下如同“过山车”,一夜暴涨数百倍的造富神话,在吸引投资者进场的同时,他们也面临着暴跌的风险,倾家荡产者或不在少数,也扭曲了ICO的发展初衷。另一方面,资金的大量吸纳,破坏了正常金融生态,吞噬了社会民众财富,ICO通过区块链来组织金融活动,绕开正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监管,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区块链从事金融活动,更加剧了社会金融的混乱无序。

  加之缺乏信息披露,资金筹集与使用欠缺托管机构监管,以及对投资者没有进行适当性提示,便容易诱发资金断链,以及卷款跑路等案件。数据统计,从2012年到2016年4年里,ICO融资复合增长率达到547%;今年上半年,国内的ICO规模也已逾26亿人民币,国内参与ICO的人数达到200万人。

  至此,将ICO纳入正式金融监管已是刻不容缓。

  不过,究竟应如何监管呢?笔者认为不妨从四方面着手:

  首先,尽快将ICO行为进行准确法律界定。这就需要对ICO企业进行登记式管理、对ICO募集的代币进行公开透明托管管理。除项目发起方自审外,代币流通平台需对项目真实性进行考察,第三方宣传机构则要增加投资者风险教育。

  其次,抓好ICO产品登记、信息披露、资产托管、项目真实、合格投资等内容真实性审核关,这些内容是监管机构了解和监控高风险金融业务的有效方法,让项目更透明的同时,也能有效约束投机资金和控制风险。同时,相关部门应通过公开途径向公众宣传盲目参与ICO的社会危害性,让全体民众提高金融防范意识。

  再次,尽快明确监管主管机关。央行、证监会、银监会等职能部门应及时沟通,消除由谁主管监管的无谓争论,在没有明确监管主管部门之前,可进行联合监管,因为它不仅涉及我国法定货币,也属代币有价证券范围,更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因此,应加快研究并制定ICO系列规则法律规范,将其纳入有金融法治监管轨道。

  今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我国确定了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的要求。ICO纳入金融监管是大势所趋。毕竟,无论何种创新,只有依法合规才有生命力,任何违规和滥用都是对正常金融秩序的破坏,可能带来严重社会危害。

  □莫开伟(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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