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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的“红包”谁能接住?警惕落入假小微企业

2017年11月14日 15:45 来源:中新经纬 参与互动 

  作者 李庚南

  普惠金融近期迎来了目不暇接的政策“红包雨”。

  继央行发出《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许诺2018年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大“红包”之后,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也连发76号、77号两大“红包”。财税〔2017〕76号《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显然,上述基于普惠金融的政策“红包”最终受益对象应该是小微企业、农户等普惠金融对象,即便直接面向银行的降准、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红包”,实际上都是希望金融机构拿了“红包”后对普惠对象“好一些”,支持的积极性高一些,以“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但是,这些“红包雨”最终“雨落谁家”?能否让小微企业、农户等弱势群体真正受惠?依然存在诸多亟待正视的问题。

  其一:涉农贷款与小微企业贷款范畴重叠,政策“红包”该如何派发?

  相对于之前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77号文将免征利息收入增值税的范围由单一的农户小额贷款扩大到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并将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也由单户10万元扩大至100万元。这无疑有利于激发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等融资领域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体现了国家大力推进普惠金融的导向。

  但是,范围扩大了,问题也来了。由单一的农户贷款扩大到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后,在免税项目的利息分账核算等方面都变得更复杂了。

  按照77号文件第一条“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即要求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此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将面临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项目之间相互重叠问题,包括涉农贷款与小微企业贷款的重叠,以及个体工商户贷款与小微企业贷款的重叠。

  需知,以农户贷款为主的涉农贷款与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企业划型的小微企业贷款属于两种不同的划分方式,而二者存在较大的重叠,大多数小微企业特别是在县域以下的小微企业往往具有涉农性质。从数据上看,2017年9月末全国本外币贷款余额为123.18万亿元,按银监会口径的小微企业贷款为29.66万亿元,而涉农贷款为30.55万亿元,二者大体相当,且有较大重叠。此外,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也应参照该规定进行划型,分别归入不同的企业类型。目前银监会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口径是“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在内。因此,若按农户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单独核算并据此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利息增值税,显然存在重复免税问题。

  其二:政策“红包”能否落入“真小微”?

  税收政策“红包”能否让真正的小微企业、践行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获得实惠,能否真正体现正向激励,还需面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准确划分问题。这是免征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增值税的前提基础。其中涉及到一个老问题,即如何准确对小微企业贷款进行划分的问题。按照现行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并未穷尽营业收入、员工人数等指标的组合,相当一部分双指标组合的情形游离在外。

  比如:工业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和从业人员数的不同组合状况,划分为大、中、小、微型四种企业类型,理论上由营业收入与从业人员数形成的组合有16种,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仅依据其中4种组合(从业人数≥1000人且营业收入≥4亿元,为大型企业;300≤从业人员数<1000且2000万元≤营业收入<4亿元,为中型企业;20人≤从业人员数<300且3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为小企业;从业人员数<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为微型企业),其余12组则处于游离状态,靠客户经理录入时根据本行的把握原则进行标注。

  这样或致使商业银行在实际对企业划型以确定贷款企业类型时存在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埋下了随意调账的隐患。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弱化税收政策的实际效果。

  其三:谁能真正接住政策“红包”?

  尽管财税〔2017〕77号文将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由此前的单户10万元扩大至100万元,但从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实践看,该额度设定仍显偏小。金融机构对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中,能够享受到免除利息增值税政策的面较小。就小微企业贷款而言,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微企业,不妨测算一下:若取中位数1000万元,按比较乐观的资金周转速度年周转4次测算,则单户授信额度至少需250万元。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实践,以及与银监会关于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的激励重点看,单户小微企业授信额度定在500万元以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免税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

  当然,上述基于免税政策的担忧与困惑或只存于技术层面,实际操作中相信相关部门定有应对之招。需要我们加倍关注的是,政策“红包”派发出去了,能否看到预期的效果,——普惠金融是否因“红包”而进步,资金能否顺着普惠金融的“水渠”流向实体经济?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不确定性:

  一是2018年将实施的定向降准对普惠金融能形成多大的推动力?且不论定向降准的预期“红包”有多大,单就金融机构支持普惠金融的动力看,如果实体经济乏力状况没有明显改观,社会信用环境没有明显改善,定向降准所释放的流动性也未必会按照政策预期流入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一个毋庸讳言的事实是,目前围绕经济转型升级开展的低、小、散行业整治以及环境整治,其对象恰多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普惠对象,这些恰是金融机构需要谨慎避开的“雷区”。出于风险的考量,金融机构对于定向降准所释放的流动性安排,可能仍难走出政府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的诱惑。

  当然,按照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普惠金融实施定向降准的通知》,银行机构能否享收到定向降准的“红包”,还要分两档满足达标考核:第一档是上年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比例达到1.5%,或上年末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余额占全部人民币贷款余额比例达到1.5%;第二档是上年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增量占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比例达到10%,或上年末普惠金融领域的贷款余额占全部人民币贷款余额比例达到10%。

  这意味着,为争取定向降准的“红包”,金融机构在政策实施前需努力将自身的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指标提升到第一档或第二档。

  二是普惠金融领域免征贷款利息增值税的政策“红包”对提振实体经济能产生多大效应?按说,金融机构既然收了免征利息增值税的“红包”,必然反映为普惠金融领域相应贷款投入的增加,意味着流入实体经济的资金增加。但是,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在实体经济增长尚较乏力、投资回报率明显低于虚拟经济,社会资金脱实向虚“风气”尚未根本扭转的现实情况下,即使资金到了小微企业、农户等普惠金融对象手中,是否真正投入实体、投入生产经营,是否转而投向房地产、资本市场等虚拟经济领域,仍存诸多不确定性。 

  特别需警惕的是,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打着普惠金融、服务小微、服务实体的旗帜,实际上扮演着房产类消费贷的资金供应者角色,或者从事现金贷、转贷款、票据买卖等业务。

  因此,我们在大力推进普惠金融的同时,要深刻把握普惠金融的内涵,需要警惕普惠金融的旗帜被盗用、滥用。

  需要清楚的是,我们所倡导的普惠金融之普惠,应该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金融机构对普惠金融对象依然存在一个差异化的选择问题。不仅仅要考虑普惠对象的弱势群体特质,还需要关注其金融需求是否适度、有效,更需要关注其金融需求背后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需要结合环境生态保护、诚信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并非普惠对象就一定拥有无条件享受普惠金融的权利,更不能将普惠金融公益化、慈善化。毕竟普惠金融也是金融,仍需遵循金融最基本的逻辑、金融的运行规律和金融的商业可持续原则。(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李庚南,高级经济师,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监部门人士。近年来专注于普惠金融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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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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