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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拟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逐层披露股权结构

2017年11月16日 16:3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民众在银行办理业务。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中新网11月16日电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中国银监会今日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确立了“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要求主要股东逐层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商业银行承担核实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主体责任。

  银监会指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清晰不透明,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

  目前,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的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为此,银监会将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作为2017年弥补监管短板的一项重点工作。

  《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

  《办法》确立“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

  一是主要股东逐层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二是商业银行承担核实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主体责任;三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主体进行认定。

  《办法》明确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控股银行机构的数量限制和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超过规定比例获取商业银行股份行为统一纳入核准范围。

  《办法》明确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新型关联交易类型。

  《办法》强化监管部门职责,丰富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股东惩处力度。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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