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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个人办银行卡要填告知书 冒用身份将受罚

2018年03月16日 15: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一位南京市民展示她所拥有的不同银行的银行卡。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中新网南京3月16日电 (范致镇 朱晓颖)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16日发布新规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对所有在江苏省内银行网点柜面新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自然人(仅限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实行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并由被告知人填写《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以下称《通知》)。

  告知书的内容主要有:自然人申请开立个人账户时,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自然人申请开立个人账户时,严禁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违者将按相关账户管理制度规定,5年内暂停其个人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其个人信息将被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个人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的个人,以共同犯罪论处。

  近年来,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今年2月5日,江苏省公安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的通知》。

  据介绍,《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以下称账户),保证自然人合法、规范开立和使用个人账户,避免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转移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赃款。

  为保障账户安全,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多项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相关规定,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例如,根据银行对个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的不同,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在规定的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主要包括个人身份存在疑义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证件、组织他人开户、有明显理由怀疑开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银行向客户提供转账时间选择,并将个人非同名账户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此次《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防范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资金安全发挥重要的作用。(完)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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