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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股份回购”稳定资本市场预期

2018年10月23日 13:4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完善“股份回购”稳定资本市场预期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备受市场关注。草案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对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为当前形势下稳定资本市场预期等,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收购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业界普遍认为,股份回购制度的完善进入立法程序将为A股带来积极影响。特别是当市场出现短期非理性下跌,股价普遍被低估时,通过实施回购计划提升每股价值,促进增量资金入市,有利于为股价稳定提供强有力支撑,向市场释放正面信号,减少市场恐慌情绪,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允许股份回购的例外情形。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例外情形,并对股份回购决策程序等作了规定。证监会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沪深两市约有2169家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其中,主动回购148家次,金额约529.36亿元;被动回购2021家次(主要为购回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票),被动回购家次占比高达93%。

  刘士余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本次修改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新华社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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