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冯先生问:今年5月26日,一家公司电话邀请我免费到沙坪坝区歌乐山参观游览一家度假村。当月29日上午,我与大哥带着85岁的母亲到该公司。对于我母亲的年龄问题,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下山时,队伍需经过一条有些湿滑的石道。我询问一旁工作人员,对方说“没关系,可以走”。没走多远,搀扶母亲的大哥突然滑倒,母亲也摔倒在地,后经检查为右髋关节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事发后,该公司市场部送来了“一次性补偿”5000元,请问我还可以向该公司索赔吗?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华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不管活动收费与否,以及事先是否签订免责协议。不过本事件中,老太的受伤是由于她的大儿子摔倒造成的,其儿子也存在一定过错,这样会部分减轻组织者的责任。
“一次性补偿”的收条可看作双方达成了协议的凭证。如果冯先生不能证明当时意思表达不真实或受到胁迫,那这样的协议即为有效。除非伤者获赔数额与实际支出差额巨大,显失公平,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协议。否则法院将也认定协议有效。
下周一、二、三,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继续为本报读者解答法律问题。您可以拨打本报热线63907301向律师咨询,也可以到本报热线接待室与律师面对面交流。 记者 罗玺 实习生 孙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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