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看望女儿被前夫以影响其家庭关系为由拒绝,遂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探视权利。6月2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郜美英的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郜美英与丈夫高占军离婚,四岁的女儿高某判给了前夫,双方协商她每月有三次的探视权。但离婚后不久,高占军为避免家庭矛盾,他拒绝前妻探视女儿。郜美英思女心切,遂将前夫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郜美英作为高某的生母享有对其女儿的监护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女儿的亲近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每月第一、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由被告高占军将女儿高某带至家门口,由原告郜美英接走女儿与其单独相处至下午5时;原告郜美英有权在高某每年的寒假期间探视5天、暑假期间探视10天。(左世友 范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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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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