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向朋友借款后迟迟不予归还,朋友无奈之下将其夫妻二人推上被告席。诉讼中,男子之妻以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遂判令被告夫妻共同返还借款2.85万元。
周某与汪某是朋友关系。2005年4月11日,周某以急需用钱装修房屋为由向汪某借款3万元,并写明“待日后周转开一次还清”。后周某于2007年归还汪某1500元,借款所余2.85万元一直未还。为此,汪某将昔日好友周某及其妻子胡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欠款。
法庭上,被告周某承认其向汪某借款的事实,但表示因为收入太低,没有能力偿还。被告胡某则表示,原告所称的借款是周某在离家出走的情况下借的,胡某并不知情,所以不同意还款。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周某向原告汪某借款3万元并写有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其应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其以现无经济能力还款作为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胡某以其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为由对原告的诉求进行抗辩,但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所举证据并不能否定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该笔债务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被告胡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其应与被告周某承担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的责任。因原告认可被告周某曾向其归还借款1500元,故所余借款实为2.85万元。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朱健 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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