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解释 欠债“老赖”挥金如土面临刑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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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解释 欠债“老赖”挥金如土面临刑责

2010年07月15日 10: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边是欠债千万,四处哭穷;一边是名车代步、挥金如土。

  今后,这些令债主愤恨、让法院头痛的“老赖”将受到严厉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明确对于具备其中行为的“老赖”,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是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起草本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要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今天就百姓关注的问题对这一司法解释作出解读。

  关键看履行能力和态度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相反,如果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的,法院则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费。

  以他人名义高消费也不行

  为增强本司法解释的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司法解释第三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条规定,最高法院认为,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用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仅单位本身不得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以单位的财产从事高消费。

  启动可依申请可依职权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

  一般情况下,限制高消费应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法院受理申请之后,应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履行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异议和复议。

  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启动限制高消费之外,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责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这位负责人说,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通过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足额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可处罚不配合协查单位

  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工商、税务有关部门都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这些场所或者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形成社会合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这位负责人说。□特别关注 本报记者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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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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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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