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鱼人遇溺 老板见死不救成被告领刑三年不服上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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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鱼人遇溺 老板见死不救成被告领刑三年不服上诉

2010年08月24日 14:2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本报曾以《偷鱼人遇溺,老板见死不救成被告》(见本报4月2日A4版),详情披露罗定市一水库承包老板与其工仔阻止偷鱼,冲突中两名偷鱼者船翻落水死亡一案,本月16日,罗定市法院一审裁决水库老板谭伟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向两名死者家属赔偿25万元。昨日,谭伟钦不服一审判决,向云浮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现场,公诉方认为两名死者溺水死亡是由谭伟钦和陈炎秋造成的,后者存在“见死不救”的因素。法院经审理认为,谭伟钦抢拖被害人赖飞龙手持的竹竿致对方翻船并跌落水库中,应负起救人的法律义务,但是,谭当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谭伟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谭伟钦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向两名死者的家属赔偿25万元。

  一审判决后,谭伟钦不服,昨日已向云浮市中院提起上诉。

  其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谭伟钦根本没有抢到赖飞龙的竹竿并用力拖拉、从而导致双方船只相撞。其二,当时也不具备救人的条件。被告离两名落水者有五六十米远,且其船只被渔网网住,无法动弹;此外,被告的水性很差,没有能力去救人。

  值得一提的是,律师还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为,明知对方落水可能会发生危险,被告就有救人的法律义务,这是完全错误的。律师认为,谭伟钦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不存在救助对方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方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且与两位偷鱼村民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接受一审判决。

  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黄亮 杨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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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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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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