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经费有必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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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经费有必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2010年08月24日 16:3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按照其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进行经费补贴,乡政府和村委会以及企业单位要在各方面提供支持。”这是今年6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一致意见。

  由此可见,人民调解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已是即将出台的人民调解法要着力解决的一大问题。笔者为此认为,即或人民调解法正式出台时因种种缘故暂时没有这一规定,但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亦有必要尽可能从法律将来的修改完善着眼,考虑将人民调解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的这一规定写入地方性法规中。

  鉴于上述,笔者建议有条件的地方,确实有必要率先把人民调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便在为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机制。当然,笔者提出这条建议除上述具体理由之外,还在于人民调解制度确实解决了很多问题,因而对这项工作予以充分的经费保障亦是十分必要的。

  例如,调解纠纷不收费即是人民调解的显著特征,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居委会、村委会解决,但实践中往往难以落实到位。居委会、村委会不是财政拨款单位,也不是经营单位,自身经费尚难解决,调解经费更无从谈起。人民调解员凭着热情为群众排忧解难,付出了劳苦,往往还要自掏腰包给当事人办事情。正因如此,所以早在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

  所以笔者认为,既然政策文件已经有具体规定了,因而建议有条件的地方率先把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该是既有政策依据,又是符合情理的。□ 翟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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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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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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