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也就意味着,一旦该条例获审议通过,年轻人恶意“啃老”将属于违法行为。(《扬子晚报》1月21日)
生活中,有些年轻人只求享受,不思回报,不仅拿父母的,还要吃父母的,用父母的,把父母的家当成“公共食堂”。应当承认,啃老不是“好东东”。
对啃老这一现象,以前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现在上升到立法,无疑是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家庭内部矛盾,让人感觉有公权越位之嫌。不管怎么说,啃老还是家庭内部问题,依然属于道德问题。拿这次立法条款的规定来说,即使出现了“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财物”的行为,这其实已超出了啃老范畴,我们的法律在这方面有规定,用不着重新立法禁啃。再说了,何为有独立生活能力?啃老啃到什么程度才算犯法?这些问题法律如果无法界定清楚,立法禁啃能有多大效果可想而知。
事实上,啃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父母长期的娇惯溺爱,即使生活能够独立了,也摆脱不了对父母的依赖;有的是受严峻的就业形势和高昂的房价所逼,既找不到工作又买不起房,这也是啃老的客观因素。此外,目前有很多老年人退休工资都不低,子女们手头紧的时候,适当地先啃一啃以后再回报也未尝不可,符合中国人的家庭传统。可见,啃老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想消除啃老现象,需从啃老族成长背景、社会环境等方面综合审视,理性对待,并通过加强宣传、教育等方法加以引导,寄希望于法律的手段禁止啃老,未免过于简单化。
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过于迷信法律的震慑作用,让法律不当介入,其实就是公权越位,也是一种惰性管理思维的产物,不仅于事无补相反会适得其反。
(□ 刘 洪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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