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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不计入最低工资 福利实物等也不能冲抵

2011年03月10日 13:31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加班费能不能计入最低工资?单位发放的福利能算工资的一部分吗?随着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的实施,许多(青岛)市民对具体实施细节提出疑问,为此记者采访了人社部门有关人士。

  “工资能拿到1300元,但上班时间却有10个小时,算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吗?”在城区一家企业打工的小张表示了自己的困惑。

  “现在有部分企业采取延长工作时间、把应付的加班费也算进工资等较隐蔽的手段,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应该警惕。 ”人社部门有关人士说,最低工资标准不能只看发的钱到不到标准线,还有一些因素必须考虑在内。比如劳动时间,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报酬,即每天8小时,一周40个小时,超出部分应另外发放加班费。

  记者了解到,以包吃包住、发放福利为由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货币工资也是企业常用的一种手段。比如有的企业给员工的待遇是包吃包住,工资1000元,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因为加上吃住的成本,能超过1100元。对此,人社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实际上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货币工资,不能以实物、福利等冲抵。

  “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的”人社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因为这个原因,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最终到手的工资也有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线。

  据悉,根据相关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七区最低工资由920元调整至1100元,五市最低工资由760元调整至95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提标”,七区由9.6元调整为11.5元,五市由7.8元调整为9.8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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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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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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