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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法院发布十大品牌保护案例 侵犯商标最突出(2)

2011年04月18日 20: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六、黑格慕林(重庆)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

  品牌:黑格慕林

  案情:黑格慕林工程有限公司是著名的设计制造现代有色金属行业所应用的熔炼、铸造、热处理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的专业公司,于1978年在英国伯明翰成立,1997年在中国建立了子公司,即原告黑格慕林(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坪开发路29号正扬大厦,经营范围涉及生产销售及安装调试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等行业所需的各种工业用炉及配套设备。重庆某机电公司于2006年4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冶炼设备、金属轧制设备、锻压机械铸造设备、销售金属材料。该公司在其对外经营活动以及商业合同中均使用了“黑格慕林”名称。另在被告公司网站以及经营合同中均注明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南坪开发路正扬大厦。

  审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黑格慕林”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由于原告注册使用“黑格慕林”作为企业字号在先,原告对该字号享有在先权利。因原、被告经营地址均在正扬大厦,被告重庆某机电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黑格慕林”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造成市场混淆。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黑格慕林”字号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销售的商品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与原告存在关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被告立即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黑格慕林”的企业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提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重庆上岛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咖啡有限公司、余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品牌:上岛咖啡

  案情:原告系“上岛咖啡+图形”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授权的重庆市独家代理商,拥有在重庆市独家使用和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2005年2月3日,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咖啡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商标“上岛咖啡+图形”许可重庆某咖啡公司使用在咖啡馆、餐厅服务上。期满后,重庆某咖啡公司未与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续约仍继续在店面招牌上使用前述的许可标识。

  审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基于相关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可以使用“上岛咖啡”及图案,但期满后并未续约,亦未取得权利人许可,其继续在其店面招牌上使用“上岛”及图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提供的咖啡店餐饮服务与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同类服务相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咖啡店店面招牌及装潢上使用“上岛”及图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提示: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超出许可使用期限,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服务)名称或者装潢使用而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八、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诉王某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品牌:ATG

  案情:原告帝伯格茨公司拥有ATG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七类(活塞环及内燃机配件)。2008年,ATG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6月4日,原告在重庆市石桥铺老顶坡汽配城被告所经营的重庆某汽配有限公司处购买了标有“ATG”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名称的活塞环,经鉴定,该活塞环合格证错误(字体错误,且能抹掉),包装物颜色暗淡,属于侵犯原告ATG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审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销售的活塞环属于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虽然提供了1份销售单以证明其销售的活塞环的合法来源,但是上述证据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原告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不能仅此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遂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ATG字母和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赔偿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提示:销售者应当注意商品及其包装、合格证上的防伪标记,避免对外销售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九、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某保健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品牌:珍视明

  案情:原告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的眼药水和卫生消毒剂等。2006年2月-2009年2月和2009年7月-2012年6月,该商标被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2010年,珍视明公司从被告重庆某保健品公司处购买了“珍视明(滴眼液)”红色包装、蓝色包装两种产品各21盒。在其外包装盒正面左上角用较小字体标注“某品牌”商标,上部显著位置用较大并且加粗的字体标注“珍视明”,在“珍视明”字体右下方用较小字体标注“(滴眼液)”。包装盒背面与正面的标注方式相同。包装盒两侧面的左边中部显著位置用较大并且加粗的字体标注“珍视明”,字体右下方用较小字体标注“(滴眼液)”。生产企业为河南郑州某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审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将“珍视明(滴眼液)”作为商品名称,并且突出强调“珍视明”,与注册商标“珍视明”仅在字形上有细微区别。涉案的“珍视明(滴眼液)”与珍视明药业公司“珍视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同属于第五类商品,构成对珍视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作为专业经营保健食品、百货的公司,其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与珍视明公司生产的“四味珍层冰硼滴眼液(珍视明滴眼液)”同属第5类商品,应当知道“郑州某医药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并非“珍视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作为专业经销商,对于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经销商是否有授权、如何鉴别产品真伪,应有比普通公众更高的注意义务。被告进货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能免除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珍视明”字样标识的涉案“珍视明(滴眼液)”,封存、销毁含有“珍视明”商标字样的涉案“珍视明(滴眼液)”包装物及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提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十、晏某、熊某非法经营案

  品牌:天子、玉溪

  案情:被告人晏某是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晏某受他人之托帮其运输假烟。当晚20时许,被告人晏某按约定从重庆九龙坡二郎取了四箱假烟送到本市渝中区长江大桥北桥头一洗车场旁,将共价值人民币67200元的120条“黄天子”及120条“玉溪”的假冒伪劣卷烟转交给被告人熊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并从被告人熊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越野车内又查获共价值人民币59915元的假冒伪劣卷烟175条。在被告人晏某驾驶的长安牌单排货车内查获共价值人民币156450元的假冒伪劣卷烟480条。

  审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熊某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晏某犯罪金额223650元,被告人熊某犯罪金额127115元,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判决:被告人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万元。对两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提示:明知他人销售假烟,受他人的雇用仍帮其运输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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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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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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