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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获通过 明确问责情形和方式

2011年06月09日 09:11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下午,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事项。市委书记刘淇主持会议。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决定以市政府令形式颁布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行政问责情形、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行政问责程序、复核申诉、附则。《办法》规定,行政问责的适用对象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问责适用的情形是: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行政问责的方式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实施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精神,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从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角度出发,在审计对象、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及审计结果应用等多个环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会议强调,要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发挥党委巡视组、国有企业监事会、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努力提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要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经验,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工作更紧密地结合起来,推动本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记者汲传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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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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