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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安县政府领导批示取代执法 被判赔17.22万

2011年06月09日 10:12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尚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河南)新安县五头镇一家化工厂便开始投产。该县环保部门为此做了一个简单的关闭拆除报告,并上报给县政府相关领导。随后,县政府相关领导做出了给予该化工厂立即断电停水的批示,化工厂因此而停产,造成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化工厂将新安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新安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断电停水”的批示无效,赔偿化工厂直接经济损失17.22万元。

  ●县政府领导批示关停化工厂

  焦小合是新安县五头镇蔡庄村人,2004年7月,他联合洛阳市几个朋友合资100多万元在村西头办了一个化工厂,并成立了新安县和兴化工有限公司,他就是公司法人代表。

  6月7日上午,焦小合在接受东方今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年投产后,该厂年产值近千万元,但没有办理相关环评手续。2005年5月,时任新安县环保局五头镇环保所所长的李培旭要求他们办理环评手续,他们就缴纳了1万元办理费用,但不知何故环评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

  2008年12月1日,新安县环保局向该县县政府递交了一份《关于对新安县惠丰石料加工厂和新安和兴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关闭拆除的报告》(以下简称《关闭拆除报告》)的材料。在新安县环保局将材料上报的第二天,该县县政府相关领导做出了批示。

  4天后,焦小合的化工厂就被断电停水,至今也没有开工生产。

  对此,焦小合说:“新安县环保局写这份材料时肯定没有到现场查看,有三点可以证明:一是公司法人名字是焦小合而不是焦德刚;二是公司地址在蔡庄村村西头,不是所谓的仝沟村与河北村交界处,且两个村不可能交界;三是五头镇镇政府从来没有强制关停过,我们一直在生产。”

  因此,焦小合怀疑,新安县环保局根本没人前去实地调查,而写这份材料的人应该是时任该局正村镇中心环保所(正村镇环保所与五头镇环保所合并后的名称)所长张明,他曾先后三次打电话“到我厂索要3000元,我们没能及时给他,后张明涨价到10000元”。

  “当时我厂和韩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两份订单,因不能按时出货而毁约退款,原材料和半成品均成了废品,设备现已生锈无法再用。”焦小合说,此事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不满领导批示厂方状告县政府

  在新安县环保局上报给该县政府的《关闭拆除报告》上端的空白处,东方今报记者看到了新安县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请电业局立即停电,拆除配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工商局吊销两企业营业执照;环保局督促乡镇政府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水利局停止供水,并将结果报县政府。(请将此文复印转相关单位执行)。”

  焦小合说,厂里被断电停水后,他们曾以书面形式向新安县政府和环保局做了情况说明,但“他们对此置之不理”。

  2009年4月,焦小合等人将新安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同年7月14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了开庭审理。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规定,行政处罚的做出应当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定形式和内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且在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辩、起诉和复议等权利;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处罚的实施主体应该是环境保护部门,被告存在程序违法,且被告未提供原告污染严重及要求其限期治理的相关证据。”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在编号为“(2009)洛龙行初字第20号”的行政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最终,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新安县政府相关领导做出的批示无效。

  而在编号为“(2009)洛龙行初字第21号”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中,则判决新安县人民政府赔偿焦小合直接经济损失17.22万元,其他损失由企业自行负责。

  新安县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上诉,今年4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洛阳市纪委表示将关注此事

  “官司是赢了,但厂却无法再办下去了,赔偿那点钱顾得住啥呀……”自接到判决书后,每天看着自己厂房里生锈的设备,焦小合仍是一筹莫展。

  6月7日下午,洛阳市环保局副局长黄保军向东方今报记者表示,对于一些污染企业的惩处,环保局在做出关闭拆除处理报告之前,应该到实地进行调查,并做好笔录和留好证据。

  “执法人员在其所做出关闭拆除污染企业的报告上,必须有调查的过程,足够的证据也该体现在报告中。”黄保军说,但新安县环保局作为一级法人,向当地政府汇报所做出的报告内容,却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核实和监督。

  当天下午,东方今报记者又来到洛阳市纪委效能监察室,一名曾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事他们一直没有参与,对情况不太了解。随后,他们将对此事进行关注。

  ●律师称企业有权要求获得国家赔偿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李联伟律师认为,新安县人民政府虽有行政执法权,但是在本案中其做出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即企业有实质影响,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然而,这一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直接损失。

  “在行政执法中除了遵守实体法外,还要特别重视执法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李联伟说,像这样的情况,企业有权要求获得国家赔偿。此案中,法院判决新安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做出的17.22万元的赔偿金就是国家赔偿。(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孟亮 见习记者 郭帅)

  权力的边界和权力的笼子

  上中学时,有个同学,家里和别人发生纠纷,对方有钱有势,同学家在纠纷中吃了亏。我们都记得这个同学在高考前发誓说,一定要考上北京的名牌大学,毕业后当大官,为家里人出气。

  如今,许多年过去了,这位同学没当上官,就是当了官,想必也绝对不会提当年的“豪言壮语”。

  之所以说这个故事,是因为长期以来,“当官的能惹别人,别人不能惹当官的”几乎可以算作一种社会潜意识。实际上,按照行政学常识来说,任何官员的权力都是有边界的,不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可惜,这样的常识,往往解释不了现实中的很多“壮举”和“豪言”。

  比如说,湖北十堰市竹溪县建设局干部郭元荣因举报当地官员,先被当地公安局收容审查,随后,又被送入了十堰市精神病院,一“治”14年 。再比如说,天津市宁河县一名小学老师因拒绝拆迁自家楼房被停课,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在做其工作时称:“在中国,你说不拆,肯定把你拆了。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在全世界最牛。”类似的例子还真是不少。

  权力这个东西是双刃剑,一旦你随心所欲地使用起来,会伤人伤己。新安县政府未经法律程序,直接批示对一家化工厂断电停水,厂子因此而停产,后来,化工厂把县政府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县政府赔偿化工厂经济损失17.22万元。其实,假如这个工厂确实违法排污,由县环保部门直接依法处理就是了,处理得好,老百姓还拍手称快,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尴尬。

  县政府虽然级别比县环保局高,但是,官再大,级别再高,权力都有界限,一旦越过了界限,那就是违法行政了。

  最近,戏曲《清风茶社》在全省引发热议,里面讲述到的纪检干部,其实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要面对级别比自己高的官员,但是他们在情与法面前坚持党性原则、不徇私情,这就是守住了权力的边界,反之,如果徇私舞弊、结党营私,那就是冲破了权力的边界。“清风茶社”四个字,实际上已经成为警示所有干部守住自己权力边界的劝喻。

  关于权力,有一个众所周知的比喻,那就是权力像老虎,一定要关在笼子里,不然就会出来伤人。但问题是,总有人不愿意主动钻进笼子里,所以,要有一套科学的机制让权力主动钻进笼子,那样,对别人好,对自己也好。(东方今报评论员 夏继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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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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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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