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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闹市连捅3女子 致1死2伤挥刀自残

2011年06月09日 10:50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都警方通报,事件致1死2伤,行凶者系精神病患者

  6月3日下午2点20分,成都新都区金光路金都菜市外公交站台前,21岁的河南籍男子张某某情绪突然失控,挥刀将两名等车的初中女生和另一过路中年妇女捅伤,后又举刀自残。

  昨日,新都警方通过官方微博通报称,现已查明张某某系精神病患者,3名受害人中2人已脱离生命危险,1人不幸身亡。

  男子持匕首捅伤3人

  案发当天,华西都市报记者第一时间便赶到现场。当地水果摊摊主张女士说,案发时,她听到金光路公交站牌附近传来一阵惊叫。抬头一看,一个20来岁的男子正手持一把匕首,向两个女孩捅去。

  两个女孩随后倒在了人行道上。一名路过的中年妇女吼了声“为什么要伤人?”男子转身就朝她的背部连捅数刀,该妇女也倒在血泊中。

  附近菜市群众见状一边拨打110报警,一边手持棍棒将该男子团团围住。这名男子见走投无路,举起沾血的匕首捅入自己腹部,随后倒在地上。

  据了解,两个受伤女孩是同学,正读初三。而那名中年妇女不幸身亡。

  警方通报 凶手有精神病

  昨日,新都警方在官方微博“香城卫士”通报,金都菜市附近一男子持刀杀人并自残事件发生后,警方立即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抢救和调查工作。

  经医院抢救,3名受害人中2人已脱离生命危险,1人不幸死亡。警方查明持刀行凶者张某某(男21岁,河南南阳社旗县人)系精神病患者,目前他仍在医院救治中。

  监护人应承担责任

  由于张某某系精神病人,他造成的严重后果该谁负责?律师邢连超表示,精神病患者伤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责任认定。即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当事人患精神疾病,实施违法行为时正处于疾病期,辨认、控制能力丧失,无责任能力,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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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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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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