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6月9日电(赵静)山西省浮山县法院9日消息,该县吴某因无法享受阳光将邻居告上法庭,终获得了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款。
2010年8月,浮山县居民卫某新建了一座五层高的楼房,影响了邻居吴某家宅院的采光。诉讼期间,法院判决卫某给予吴某60000元补偿款,卫某当即履行30000元,约定剩余款项分别于2011年2月20日和2011年8月20日两次履行完毕。然而,判决确定的第一笔还款期限届满后,卫某却未履行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近日,在浮山法院执行局的调解之下,某将剩余标的30000元全部交付吴某,吴某主动承担了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双方当事人一笑泯恩怨,握手言和。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采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的段毅律师说,现在有关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方式还没有具体的法定标准,而且一般被侵权者也不善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该项权利,最后往往都调解赔偿了事,所以导致近年来侵犯采光权的案件也比较多。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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