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专家谈侵害不特定对象案:过度渲染细节可致模仿

2011年06月17日 09:4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上作出的表述。

  “对滥杀无辜的行为,社会应当一致谴责。”今天,多位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学者表示,针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的报复性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强,且容易造成暴力情绪的扩散,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社会应当避免“平民一怒,亦可血溅千里”式的诗意化描述,司法机关也应对此类极端行为给予重惩。

  目标不特定手段残忍

  近年来,因报复心理引发的以不特定人为犯罪对象的恶性案件频频发生,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往往具有随机性以及选择犯罪对象的不确定性。

  4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院一工作人员在自家楼下被自制爆炸装置炸死。吉林警方办案人员惊奇地发现,犯罪嫌疑人柳晓宝和被害人根本不认识,他的犯罪动机仅仅是想要报复曾与他有过节的人。寻找未果情况下,随意将装有爆炸装置的液化气罐安放在被害人车旁,导致其死亡。

  2010年10月21日,四川青年雷森将爆炸装置安放于北京东直门外大街,一名美国籍男子路过时被炸伤。

  雷森此后在向警方的供述中称,他事先将爆炸装置安放于路旁的绿化带中,自己则潜伏一旁,“找个人多的时候”引爆。

  “报复对象的不确定是这类事件的一大特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这类事件的行为人通常在现实中遭受特定职业的或者与其有瓜葛的他人“压迫”,从而导致行为人形成对某一类人的“刻板印象”,认为他们是自己的“敌人”,把他们当做潜在的攻击对象。在某些极端情况下,这种情绪甚至会扩大到除自己以外的所有人。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类事件凶手一般事先未经过周密策划和布局,往往临时起意,随机而动,在血溅门庭之后逃之夭夭,而不在乎身后留下了多少“线索”。或者自知罪孽,在完成犯罪目的后选择“鱼死网破”,与警方顽固对峙。2008年11月5日,骆效记驾驶一辆“泥头车”,在珠海市斗门区城东中学内横冲直撞并拒绝警方要求,后被当场击毙。

  不仅如此,一些凶手展开亡命徒式的杀戮后,在逃亡过程中觉得还有仇人没有“清理”,途中返回选择再次下手,从而被警方擒获。

  应迅速分离反抗心理

  相较于“反社会人格”一类的词汇,皮艺军更乐意使用“社会敌意”来描述这类犯罪。他解释道,“敌意”是个心理学概念,描述社会成员对陌生人的防范、对抗的心理状态。这种情绪会逐渐扩大,呈现弥散性。

  “有些案件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反社会性,其实并不明确。”皮艺军认为,尽管一些当事人采取了极端的、惨绝人寰的行为手段,但往往是在受具体的社会刺激之后才形成的犯罪动机,其心理因素仍然具有相当丰富的社会内容。

  在他看来,我国当前正处于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期,急剧的社会变迁容易造成社会交往规则的失范,是这类事件发生的社会基础。而社会诚信的缺失,使得人们普遍处于相互隔膜、彼此防范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引发冲突。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认为,最值得警惕的是,这种犯罪心理具有传染性:你有委屈,我也有委屈。原来无动于衷的旁观者的情绪也可能激动起来,甚至互相仿效。

  “对这类案件,政府应当迅速处理,平息舆论,使反抗心理迅速分离。”于建嵘对社会过度渲染这类事件细节的倾向忧心忡忡。

  行为人往往希望速判

  记者发现,上述为报复而以不特定人为犯罪对象的恶性案件中,凶手均被判处重刑,且均为实刑。受访的专家也表示,对滥杀无辜的极端行为应予重惩。于建嵘说:“法律不应当鼓励因为受到了他人或者社会的不公正待遇,就可以上街杀人。”

  关于法院是否会因为行为人受到社会不公对待而在审判中给予考虑,曾经审理大兴灭门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张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法院在处理这类恶性案件时,会严格依法审判,不会过多考虑道德因素。尤其是法官会仔细考察案件起因,如果被害人本身确实有明显过错,在事件起因上负有主要责任,法官就会对被告人给予特别优待。“但法官的这种考虑只限于行为人的报复对象是被害人本人,如果报复的是其他无关人员,法官不会对他给予同情。”

  另外,张鹏解释,与其他案件被告人不同,这类案件行为人自知罪恶深重,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法官的判决一般都会认可,甚至希望法院从速判决。在大兴灭门案中,被告人李磊就是这种心理。由于李磊怠于抗辩,给庭审带来一定困难,以致于法官给李磊做工作,“希望他能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本报记者周斌本报见习记者卢杰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