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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规定:法官绝不能为“消化”案件定罪

2011年06月17日 14:1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法官面对定罪证据存疑的案件

  6月15日至17日,广州两级法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暨《刑法修正案(八)》培训班。记者昨日了解到,会议要求,法官面对定罪证据存疑的案件,定不了的坚决不定,判不了的坚决不判,绝对不允许为了“消化”案件而定罪,在定罪标准上没有通融的余地。

  从宽处理被纳入法官考评

  记者了解到,在审判实践中,不少法官在落实宽严相济中的从宽要求时,仍感到无所适从,不敢坚持。中央政法委最近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进行考评,既考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情况,也考评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况,特别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依法适用“两减少、两扩大”(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况。

  目前,在贯彻从宽时,法官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会议要求法官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做好附民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绝不能为“消化”案件定罪

  会议还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要切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决克服轻视证据规则的“经验论”。在审查判断证据上,唯一可依靠的是证据规则、证据标准。所有法官提高思想认识,提高甄别和审查证据的能力,确保严格依照规定审查判断证据、把握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能对疑点和矛盾加以排除或者合理解释。面对定罪证据存疑的案件,定不了的坚决不定,判不了的坚决不判,绝对不允许为了“消化”案件而定罪,在定罪标准上没有通融的余地。此外,今后在刑事判决书的撰写上,必须将客观证据放在前面,将言词类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一定要放在证据的最后。

  在培训间隙,广州中院刑一庭庭长万云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醉驾审判时要严格按照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

  对于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的问题,万云峰举了一个假设的例子:“今天朋友到我家,大家喝了点酒。因为车辆挡住了出入口,临时下楼倒车腾个位置,正巧被交警查出了醉驾,应该进行综合判断。”(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邓巧宁 通讯员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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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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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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