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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八女游街”就算抓对了也做错了

2011年09月02日 08:32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八女示众”闹剧,这几天成了网上网下的一个热点——南方某地8名女工,在一家服装市场被当成“小偷”,捆绑起来游街示众。现在事情有了结果,这8名女工没有偷窃行为,并非“小偷”,确实是“抓错了”。于是每人获赔9000元人民币,“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一起闹剧似乎可以尘埃落定,一句“抓错了”似乎终结了沸沸扬扬。然而我却觉得这事儿远远没有了结,现在的问题在于,如果“抓对了”,这8名女工确是 “小偷”,她们的 “被示众”、“被游街”,就合理合法了么?

  这并不是一个“伪命题”。类似这样“抓对”以后的“示众”,并不是没有——去年之间,某地曾将一群“卖淫女”抓了起来,也是“示众”,也是“游街”。他们并没有“抓错”,这些“对象”,确是卖笑卖身,确是所谓“卖淫女”,然而拿她们来“示众”,是否就天经地义了呢?还有一些地方的“公审”,说是“法制教育”,其实也是“示众”,也是“游街”,但因为并没有“抓错”,是否就“对”了呢?

  我们并不是一般地讲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问题在于,当一些社会成员,由于自己的“错”或“罪”,被引入“人权危机”时,他们还有没有基本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我们还要不要尊重乃至保护他们的法定人权?例如证据确凿的“小偷”,是否因为“人赃俱获”,就可以挂牌示众、尽情辱之?即使是被判了大刑的犯人,他固然已被依法剥夺了特定期限的人身自由,而且可能还被附加剥夺某些政治权利,但是他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是没有被剥夺的,难道可以任意拿来“示众”么?对于他人人权和人格的尊重,平日间似乎不成问题,而一旦遇上了他有“罪错”,如何依法文明地对待之,才是对于我们法制意识和公民意识的真正考验。

  “八女游街”,是“抓错了”,但如果她们真是“小偷”,那么这样的“示众”,在于公众舆论,是否社会觉得“顺章成理”,也不会涌起那么大的波澜呢?这就涉及到多少年以来我们的一个深层“文化观念”,这就是国人对于“大方向”的认同。如果被“示众”的真是“坏人”,那么“好人打坏人,活该”,只要“大方向对头”,至于采取怎样的方式,那只是枝节问题。读者诸君,不知是否去过里西湖的岳庙,那里长跪了秦桧夫妇等三个“坏人”,游客远来,见到三个木偶,可以尽情吐痰,以至于万痰之下,秦桧们身上长年痰迹斑斑。杭州是个文明城市,“七不”做得最好,但为什么到了这里,一口痰就可以尽情地吐呢?因为吐的是国贼,“大方向正确”呀,出于“义愤”,属于“义痰”,所以就不必再讲什么文明啦!岳庙里的“痰击”,生动展示了我们的一点文化、一点观念,和岳庙外时有发生的“示众”,其实是同一回事。

  现在“八女游街”事件已经“妥善处理”,当事者一句“抓错了”,就轻轻放下,而女工们每人拿了9000元,也就“不再追究对方责任”。这当然是她们的选择,但这种对于权利的取舍,是不是“示众”闹剧将还会再三的起点呢?我是担心的。(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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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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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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