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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朋友代购94盒雪茄入境 犯走私罪被公诉

2011年09月07日 09:42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爱抽烟的小潘得知境外某地雪茄质优价廉,遂打算前往购买,小潘的几个好朋友预付部分钱款让他帮忙代购雪茄用于赠送亲友。当小潘买了雪茄回国时,被海关人员扣押,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对他提起公诉。法官提醒,个人携带行李物品出入境时,应注意控制数量,当代购物品较多时需向海关申报。

  【案件回放】

  去年4月26日,小潘乘坐飞机从澳门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是海关关员却从他的行李中查获雪茄烟94盒,共计2310支,偷逃应缴税额6万余元。海关依法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市检察一分院起诉他犯走私普通物品罪。

  小潘表示认罪服法,但称自己只是帮朋友代购雪茄,不知道会犯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市一中院认为,小潘的行为确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鉴于小潘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退缴全部偷逃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查获的走私雪茄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小潘携带94盒共计2310支雪茄烟,未经申报,直接入境的行为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定罪处罚呢?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2004年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对“物品”作了明确定义,即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该条同时对“自用”、“合理数量”作了定义,“自用”是指旅客或者收件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小潘所携雪茄烟系自己与多名朋友所有,而非为出售目的,应当认为系“自用”,因此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起诉并无不当。

  【法辞典】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邬小骋 万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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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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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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