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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对父亲生不养死不葬想继承遗产 法院称没戏

2011年09月15日 15:38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生养老送”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孝道,拒绝承担上述义务的不孝子女理应受到谴责。今天海淀法院透露,近日审结一起继承案件,因亲生女儿对父母未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法院最后判决女儿不能继承遗产。

  被告刘某是原告吴女士和刘先生的女儿。刘先生去世后,吴女士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刘先生的遗产,并称因女儿刘某未尽赡养义务,对女儿应当不分财产。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刘某生前与妻子吴某单独居住,平时由儿子照顾生活。刘某生前身体非常不好,经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间均由儿子、儿媳看护,其女儿刘某从未前去探望,也不和父母联系。刘先生和吴女士曾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希望刘某回家看看父亲,但直到刘先生去世的那一刻都没能见到女儿。

  刘某对此称她知道父亲生病住院的事情,但不知道父亲住院的医院以及病房号,无法去看望父亲。父亲去世时,她没有在场,也没有参加葬礼,葬礼是后来听别人说的。

  刘某的上述行为让吴女士非常伤心,因此吴女士强烈要求法院不要将刘先生的遗产分配给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对其父亲尽到作为女儿应尽的赡养义务,若其平时关心照顾父亲,理应知晓父亲生病住院情况、死亡事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刘某不清楚父亲住院的医院以及病房号,连父亲的葬礼都是后来听别人说的,由此可见刘某未尽到赡养义务,对父亲漠不关心。刘某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故法院最终认定对于刘先生所留遗产,刘某应予不分。

  法官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四种情况可丧失继承权,其中包括“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里的扶养包括赡养。

  因此,刘先生去世后,其妻子吴女士可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可以由吴女士及其儿子、女儿继承并分割。分割的原则应当是,平时照顾父亲较多的可以多分、父亲要求赡养却不赡养的应不分或少分。此案被告刘某作为女儿,本应可以继承父亲去世后的部分财产,由于她未尽赡养父亲的义务,情节严重,所以应不分财产。

  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只是对遗产分割的处理,更折射出了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尊重。(记者王蔷 通讯员江锦莲 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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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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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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