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担任(重庆)长江师范学院财务部主任、财务处处长职务之便,3年多累计收受工程承包商贿赂款71000元。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5年,追缴被告人徐某犯罪所得赃款21000元,没收被告人徐某犯罪所获赃款5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刘某、王某、谭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4月11日退出赃款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其负责管理、划拨该学院基建工程款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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