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乌鲁木齐9月20日电(梁敏燕 魏国忠)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诈骗案,个体工商户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10年1月,家住伊宁市伊犁河路的个体工商户赵某采取支付高利息(10%至30%的利息率)的手段,向周围熟悉的人借钱。借钱的理由十分充足,她经营的家纺店需要周转资金,其丈夫开的餐厅需周转资金,其舅舅开的煤矿投资可分红,某单位进行团购需要大量资金。赵某的熟人对她深信不疑,加上高利息,于是,她从15个人手里共借款185.1万元,其中包含借款利息23.016万元,实际骗得现金162.09万元。
2009年8月31日,赵某还与另两人组成联保小组,以租赁经营的两间商铺作抵押申请贷款,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伊宁市新华路支行得到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1年。截至2010年1月26日,已偿还了4期本息,本息合计2.9027万元,贷款余额5.4672万元无力偿还。
2009年12月29日和31日,赵某持中国银行卡消费3万元,还款期限为2010年2月15日。但其2010年1月26日因诈骗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银行分别向已被拘留的赵某下达了三次催缴还款通知书,但其称没钱偿还。
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借新债还旧债,诈骗15人现金162.09万元,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在中国银行恶意透支3万元,已逾期一年有余,无力偿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赵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8万元,在贷款时与他人组成联保小组,赵某现虽无力偿还该笔贷款,但应由其他联保成员偿还贷款。
最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赵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7万元。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