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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公路段原段长受审 勾结承建商骗取百万公款

2011年09月28日 11:19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检方指控,2009年到2011年的三年中,原兰州公路总段公路管理段段长张守红,原兰州公路总段中川公路管理段段长兼中川收费所所长伏来红贪污、受贿260余万元。9月27日,张守红、伏来红在兰州市中院受审,同时受审的还有行贿人李某。张守红、伏来红当庭否认贪污、受贿事实,他们辩称:缺失的资金原本就是用于单位日常开支的,虽然自己拿了钱,但绝不属于贪污、受贿,此行为只是挪用公款。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两人贪污受贿共计260余万

  据检方指控,第一起贪污发生在2009年。X124线30余公里通乡油路工程完工后,二人教唆包工头李某以虚增工程量的方法,从该项工程款中倒出110万元,张守红分得65万元,伏来红分得45万元。此次倒手成功后,二人并不满足,于是让另一名包工头瞿某以相同的方式,从同一项目中套取50万元,两人分别得到20万元的好处费。

  起诉书中,检方详细列举出张守红、伏来红的贪污事实:伏来红在X136线养护维修工程及沙梁墩收费广场项目中分得4万元;在沙梁墩收费广场标牌更新项目中贪污20万元;在S201线机场铺道病害初治工程中,伏来红获利3万元。而张守红则从G109线养护维修和圬工工程中分得64万元;兰空东大门工程中分得6万元。

  2009年到2010年,张守红、伏来红采用暗示包工头虚增工程量、倒出工程款进而私分入囊的方法,分别得利129万元和92万元。

  除此之外,2007年到2011年春节期间,张守红从李某等8名包工头处,收受感谢费共计35万元,伏来红则收受3名包工头共计7.5万元感谢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守红、伏来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套取国有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守红、伏来红利用为对方发包工程、施工管理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包工头的现金,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为更多地承揽工程,先后多次给张守红、伏来红二人以感谢费的名义送去现金,构成行贿罪。

  庭审:矢口否认检方指控

  昨日庭审中,对检方指控的多起贪污受贿事实,张守红、伏来红只对“小钱”也就是包工头们奉上的“年钱”予以承认。虽然承认钱已到手,但二人均称“中国礼尚往来很普遍,这些钱不能算作受贿,而是逢年过节收受红包而已”。对数额相对较大的贪污罪,被告人各有说辞。

  张守红辩称:检方指控的第一起案件中收受的65万元不属实,具体是多少,因为时间太长记不清楚。至于倒手所得的工程款,本来就是用于单位日常开销和给员工发奖金的费用,自己只是代为管理。在管理这笔费用期间,他虽然在西安、青岛等地为自己购置房产,但主观意愿是希望房价升值后,能弥补部分亏空,没成想房子尚未出手,自己就被抓获了。但总体来说,自己的行为只能算挪用公款而不应当是受贿罪。

  伏来红则辩称:分65万元时自己任副职,没有权力参与倒账,充其量就是执行张守红的决定罢了。另外,这些费用的确用于单位平日招待之用,其中还有部分钱款应是自己没有周末,没有节假日的辛苦所得。

  ■记者手记

  公路建设关乎民生,然而总有那么一群人为一己私利,彻底放弃道德底线。但无论受贿之人如何推脱狡辩,摆在公众面前的事实不会改变,法律对这类人的惩治也不会手软。反而是对那些行贿者,应如何彻底杜绝?当受贿者将牢底坐穿时,行贿者往往更换目标,继续以雷同方式攻破道德底线,如此说来,引诱者更加令人愤恨。

  201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明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将于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届时,有行贿污点的单位或个人将无法获得工程或项目的竞标资格。相信这一令行贿者“原形毕露”的决议,是对其最有力的打击。(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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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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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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