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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中院公布4起摩托车“醉驾入刑”案

2011年09月30日 10: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邯郸9月30日电(马继前)河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透露,“醉驾入刑”施行近五个月来,该院已宣判四起两轮摩托危险驾驶案例。

  一、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复兴区铁西南大街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纺机技校门前北侧,将同向行驶的两辆电动车撞倒,致使乘坐电动车的杨某受伤。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2.3mg/100ml。张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复兴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处罚金2000元。

  二、6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永年县洺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六星村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金某撞倒,造成金某四处骨折。被告人张某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不能驾驶摩托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对其酒精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92mg/100ml。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永年县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处罚金3000元。

  三、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鸡泽县西环路王庄路口时,鸡泽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后又对赵某进行血液采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2mg/100ml。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超速行驶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根据其犯罪情节,鸡泽县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四、6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肥乡县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乡县广安路与兴华街交叉路口时,与相向而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6mg/100ml。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肥乡县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述四起案件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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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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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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